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拆迁资讯

2018东阳拆迁规划,金华中院案例:东阳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职,原告胜诉

高华君律师

高华君律师

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民商事

秉持专业、严谨、负责的执业理念。从事法律工作已逾15年。自2011年执业以来,致力于房地产相关的行政诉讼类及民商事类法律业务,并结合办案实务潜心钻研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理论,征地、拆迁类法律业务办案经验丰富,竭力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摘要:本文介绍2018东阳拆迁规划,金华中院案例:东阳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职,原告胜诉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卢某、陈某X、陈某X与阙某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土地纠纷案件主任律师张华受潘某委托办理土地确权纠纷一案胜诉,衢州市陈先生诉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地决定案,土地纠纷案件主任律师张华受潘某委托办理土地确权纠纷一案胜诉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2018东阳拆迁规划,金华中院案例:东阳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职,原告胜诉
2018东阳拆迁规划,金华中院案例:东阳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职,原告胜诉
在线咨询 >

2018东阳拆迁规划,金华中院案例:东阳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职,原告胜诉

一、金华中院案例:东阳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职,原告胜诉

金华中院案例:东阳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职,原告胜诉

二、衢州市陈先生诉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地决定案

土地纠纷案件主任律师张华受潘某委托办理土地确权纠纷一案胜诉

三、卢某、陈某X、陈某X与阙某民间借贷纠纷

一、基本案情

1、原告:

卢某、陈某X、陈某X

委托诉讼代理人:

兰子禄,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2、被告:

阙某

3、原告诉称:

2011年2月2日,阙某向陈某借款12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每月2500元计算。

至2012年2月2日止,阙某结欠陈某2011年度利息30000元,并向陈某出具《借条》1份,《借条》内容为:

“今借到陈某人民币2011年2月2日壹拾贰万元(¥120000元),2011年度利息30000元,合计借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150000元)。

此据。

借款人阙某,注月利息(3500元),2012年2月2日。

”陈某因病于2016年12月11日去世,卢某、陈某椿、陈某华分别是陈某的配偶、长子和次子。

2018年春节前,卢某、陈某椿、陈某华向阙某催讨上述借款本息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阙某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2012年2月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按月利息3500元计算的利息。

4、被告辩称:

一、2012年,阙某向亲戚朋友筹款107000万元,在其经营的饭店将该笔钱款现金交付给陈某,被饭店的小工卢某姑看到。

剩余50000元利息阙某将其经营的饭店以38000元的价格转让后,又向朋友借款,凑足了50000元,并在其家中将该笔钱款交付给陈某。

还款之后,陈某以借条已撕毁为由未归还借条。

二、陈某借款后炒股失败,经济困难,且2016年上半年患有重疾,未主张该笔借款。

交代后事也未提及该笔借款,卢某、陈某华对该笔借款均不知情。

三、每年陈某均会要求阙某重新出具借条,2012年之后陈某未要求阙某重新出具。

二、争议焦点

阙某是否已清偿该笔债务?其是否需要清偿三原告该笔债务?

三、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借条应当予以认可,被告阙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判决:

阙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卢某、陈某椿、陈某华借款120000元、2011年度利息28800元,并支付借款120000元从2012年2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阙某主张已归还该借款本息,但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无法推翻其出具的借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律评析

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

因原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除了举证证明其与被告有达成借款的合意即书面或者口头的借贷合同。

更为重要的是,原告应举证证明其有将款项出借给被告的这一行为。

此时,被告如何抗辩则极为关键。

若被告抗辩主张其已经偿还借款的,则会发生两个法律效果。

第一,被告已经自认该借贷关系已实际发生过,原告确实已经将借款支付给被告。

此时,相当于被告帮原告完成了举证责任,原告无需再举证证明其已经实际将借款出借给被告。

第二,被告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借款偿还给原告,相当于加重了自身的举证责任。

若被告抗辩借贷事实未发生的,被告一般只需向法庭说明为何会在原告为提供借款的情况下仍然出具借条。

法院再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承办律师:

兰子禄、卢小鑫

四、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江某某、沙某某系某某经营部的雇员,2018年1月21日,江某某和沙某某两人给某某冷冻食品店运送冷冻食品,该食品店位于三元区某某商场内,江某某将货物运至该商场地下一层仓库,至仓库门口后,江某某没有注意观察地下一层是否有人的情况下将升降平台升至地面平台,地面平台到外面马路有个小斜坡,小推车上有33件货物,重达700斤,江某某背朝货物拉小推车,沙某某面朝货梯用力推小推车,运至货梯口时,货梯突然被地下一层的廖某某(廖某某系三元区某某海产经营部雇员)按下,由于货物过重,惯性过大,沙某某拉不住小推车,江某某和货物一起跌落至货梯,货梯运行了半米左右,被廖某某紧急制动。

后江某某被送至三明市某某结合医院骨伤科治疗。

2018年1月25日,江某某转院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医院继续治疗。

2018年2月13日办理出院手续。

后经福建某某司法鉴定所鉴定:

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

后江某某起诉廖某某操作不当导致江某某受伤,起诉廖某某的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起诉福建三明某某有限公司作为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次开庭时候我作为福建三明某某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提出和三明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存在合同,约定涉案货梯实际是由三明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管理,福建三明某某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三明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后法院依法追加三明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

判令廖某某、三元区某某海产经营部、福建三明某某有限公司、三明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连带赔偿误工费32454元、护理费15520元、营养费540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元、残疾赔偿金156004元、鉴定费1800元,合计213618元。

庭审答辩:

我作为福建三明某某有限公司代理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 福建三明某某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2011年6月1日,福建三明某某有限公司和三明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八年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本案事发时的货梯实际是由三明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在维修、养护和管理,应依法变更福建三明某某有限公司的诉讼主体为三明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

2.沙某某与江某某受伤系某某经营部指派运送鸭脖到某某冷冻食品店,在运送过程中,江某某被朝货梯拉小推车,而且又是拉700斤的货物,而沙某某埋头用力向前推小推车,未抬头向前看货梯是否停稳,导致江某某和货物掉落至货梯上,沙某某对此次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沙某某应与雇主某某经营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福建三明某某有限公司对于此次意外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江某某受伤是因其自身以及沙某某共同过失造成的,福建三明某某有限公司尽到了安全管理人的义务;

4.江某某的赔偿费用不合理部分应予以剔除。

法院认定:

本案涉案货梯的所有人为福建三明某某有限公司,管理人为三明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货梯为简易的升降平台,未配置安全装置和设专门人员管理,三明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作为货梯的管理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应对江某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江某某对我的当事人福建三明某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土地纠纷案件主任律师张华受潘某委托办理土地确权纠纷一案胜诉

土地纠纷案件主任律师张华受潘某委托办理土地确权纠纷一案胜诉

六、土地纠纷案件主任律师张华受潘某委托办理土地确权纠纷一案胜诉

案情介绍:

2018年11月23日,衢州市资规局对陈某某作出衢土资征收决字(2018)第44号《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 决定:(一)征收原告位于姜家山村的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补助奖励等合计363677元。

同年11月26日,被告向原告留置送达该决定书。

2018年12月10日,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陈某某作出衢土资交地告字[2018]第34号《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应在2018年12月15日前,自行腾空搬迁位于姜家山村被征收房屋和清除地上附属物(构筑物),交出所使用的集体土地193.4平方米。

逾期征收人将依法下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并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次日,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告知书向陈某某留置送达。

2018年12月17日,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衢土资交地决字[2018]第29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责令被征收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行腾空搬迁被征收房屋和清除地上附属物(构筑物),交出所使用的193.4平方米集体土地。

次日,被告将该决定书向陈某某留置送达。

裁判要旨: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衢州市资规局作出涉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7日,适用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该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合上述规定,在征收土地过程中,责令交出土地前应当对被征收人依法进行补偿。

本案中, 被告衢州市资规局作为衢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但在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衢土资征收决字(2018)第44号《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已被本院(2019) 浙 0802行初1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的情况下,被告据此作出的涉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相应地便缺乏事实依据,亦应予以撤销。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8年12月17日对原告作出的衢土资交地决字[2018]第29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律师点评:

补偿决定是交地决定的重要依据性文件。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东阳市拆迁规划

2、2021年东阳拆迁

3、东阳最新拆迁

4、东阳市拆迁哪些村庄

5、关于东阳拆迁的最新消息

6、浙江东阳拆迁政策

7、东阳市拆迁补偿标准

8、东阳哪里要拆

9、东阳老城区拆迁

10、东阳村拆迁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8东阳拆迁规划,金华中院案例:东阳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职,原告胜诉”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18东阳拆迁规划,土地纠纷案件主任律师张华受潘某委托办理土地确权纠纷一案胜诉

内容审核:高华君律师

免责申明:

        本文内容中的法律法规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法律法条存在信息滞后或错误、侵权,欢迎联系我们纠错,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遇到拆迁,提前咨询律师各项是否合理,房屋,土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仅受理拆迁相关咨询!本所律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企业,商铺及复杂重大疑难案件!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

推荐律师 更多

杨在明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

推荐律师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