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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白纸黑字约定可回购后安置的“临街门面”,被征收人却被告知一层的一律安排出去了,只能提供二层的商铺供其购买。你拆掉的可是人家的一层临街商铺啊,二层的也能算“临街门面”吗?
日前,杨念平律师团队的杨念平、袁海超律师在广西桂林就遇到了这么一件事。显然这“临街门面”应当具备一层底商这一特征,二层的那只能叫一般商铺,和“临街门面”没关系。
二位律师随即指导委托人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桂林中院经审理采信了杨念平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定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本案应作出对协议相对人也就是咱被征收人有利的解释,即被告区政府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提供临街一层门面房屋供原告购买,一审判决被告区政府及第三人某公司按协议约定的价格和面积提供安置小区的一层门面供原告购买。二层的,不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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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若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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