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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迎宾市场拆迁规划,收费不公示或公示不规范将被处罚!德州市场监管局向全市小区物业发提醒告诫函

陈晨律师

陈晨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不动产征收 行政诉讼业务领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案件

陈晨律师为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2014年3月入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遍及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浙江、贵州、广西、陕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办理及代理企业、住宅征收拆迁及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处罚等案件多达500余件,其中部分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促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执业以来,陈晨律师以专业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受到委托人的好评和信任。

摘要:本文介绍德州迎宾市场拆迁规划,收费不公示或公示不规范将被处罚!德州市场监管局向全市小区物业发提醒告诫函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物业费公示规定 法律问题,物业费公示规定,物业乱收费处罚依据,物业费收支不公示是否合法,物业广告费不公示怎么投诉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德州迎宾市场拆迁规划,收费不公示或公示不规范将被处罚!德州市场监管局向全市小区物业发提醒告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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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迎宾市场拆迁规划,收费不公示或公示不规范将被处罚!德州市场监管局向全市小区物业发提醒告诫函

一、收费不公示或公示不规范将被处罚!德州市场监管局向全市小区物业发提醒告诫函

8月23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向全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各相关提供物业服务的经营者发布《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提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收费不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德州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各相关提供物业服务的经营者: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对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物业服务企业的价格和收费行为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严禁超标准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公共收益资金、代收费等,要严格按规定操作使用并及时公示。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应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力度,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收费不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2)低于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并收费的;

(3)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4)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5)违反有关规定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6)不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7)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三)未按规定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各物业服务经营者应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对经提醒告诫仍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二、物业费收支不公示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

物价部门对于乱收费的罚款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物业费公示规定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业主反馈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物业费公示规定

物业费公示规定:

1、公示时间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管理区域内上一年度的相关物业经费收取、使用等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的规范运营,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在小区醒目位置进行财务公示,并将公示材料送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送社区居委会;

2、收费方式与公示内容规定。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收费方式不同,需要公示的范围也是不同的。

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

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物业管理各项资金的收支情况;

3、公示方式规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和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和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有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4、异议处理规定。

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公布的物业经费收支情况有异议的,物业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五、物业乱收费处罚依据

法律分析:

物价部门对于乱收费的罚款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六、物业广告费不公示怎么投诉

法律分析:

国家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禁止价格欺诈,明文规定要求物业公司将物业费明细进行公示,因此每一个季度物业都应该向全体业户公示当季度的收支明细和工作总结。

这有利于业主、业委会行使监督的权利,一旦发现有除条例规定外多余的收费情况,则可依法向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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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德州迎宾市场拆迁规划,物业乱收费处罚依据

内容审核: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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