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后,再启动违法建筑认定程序,法院应如何判决?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强拆被征收人的房屋!
1.把握时间很重要收到拆违通知或决定后,无需慌张、恐惧,亦不用犹豫,你应该立即针对拆迁方的拆违通知或决定提起行政复议(60日内)或者行政诉讼(6个月内)。
尤其注意的是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超过法定期限将会对维权非常不利。
权利不行使,过期作废,这句法律格言广大被征收人需要谨记。
2.限期拆违通知或决定作出后的违法点面面观
(1)强拆之前的催告、告知义务《行政强制法》第
35、
36、
37、43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拆除“违建”前,应当事先催告(书面形式)被拆迁人履行义务,告知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听取其意见。
而在实践中,拆迁方较多只知强拆,并不会履行法定程序,在其“拆违”过程中存在诸多的程序违法之处。
捕捉这些违法点,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尤为重要。
(2)拆迁方夜间强拆、断电、断水为达到其拆迁目的,拆迁方会选择对被拆迁人断水、断电,夜里组织不明身份人员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破坏(如砸玻璃、卸门等)。
在此提醒广大被拆迁人,遇到上述情况时,一勿慌张,二要沉着应对,不可以暴制暴。
三要尽可能地留存证据,以便为后期进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提供依据。
(3)拆迁方之强制拆除行为限期拆违通知或决定期满后,拆迁方会堂而皇之地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拆除,但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在接到限期拆违通知或决定后,若被拆迁人及时提起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拆迁方是不能进行强制拆除的,如拆迁方贸然强拆,其强制拆除行为应被认定为严重违法。
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规定,行政机关应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举证不能的应承担败诉的责任。
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进入诉讼程序后,若被告即拆迁方不能举证证明其依法进行了立案、现场勘验、现场拍照、制作平面位置图等工作,不能证明其已告知相关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并听取了其意见,则拆迁方将可能面临败诉。
遇到不公平的事,要及时上诉,把握好时间是至关重要的,对法律要及时进行了解,以免错过最佳解决时间,不懂得可以咨询律师,法律是维护权益的最好的保障,要懂得运用法律。
【裁判要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影响众多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事关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和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对征收决定的审查,应当按照《征补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
人民法院一般应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建设活动是否符合一系列规划、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已经公布并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公布、是否已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是否已经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由于公共利益属于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一方面应主要由立法判断,即只有立法明确列举的建设项目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另一方面,对于立法规定不明确或者可能认识有分歧的,则宜尊重通过正当程序而形成的判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绝大多数被征收居民同意的建设项目,应当认为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尤其是以征收形式进行的旧城区改建,既交织公共利益与商业开发,也涉及旧城保护与都市更新,更应尊重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大多数或者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同意改建方案的,即可以认为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裁判文书】
中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强拆被征收人的房屋!
一、案情简介
辛先生于2008年从他人手中购买位于河南xx区xx居委会的集体土地及房屋,后翻建为房屋,但辛先生在翻建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2019年7月,河南xx区管委会发布《房屋补偿公告》,实施xx居委会棚户区改造项目动迁补偿工作,辛先生的涉案房屋位于动迁范围内。
2020年3月,区管理委员会“两违”治理办公室以辛先生建设涉案房屋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对辛先生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其五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
2020年4月15日,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人员将辛先生涉案房屋拆除。
辛先生不服该拆除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征收过程中,翻建房屋是否能够直接作为违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本文,北京一讼律所李顺华律师团队将以辛先生的案例为大家做简要分析。
二、以案说法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关于拆除涉案房屋的合法性,无论是以房屋征收或是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公告等程序。
同时在强拆时要对建筑物内物品制作物品清单,进行登记保全或者公证等。
本案中,区管理委员会以拆除“违建”的名义将辛先生涉案房屋强制拆除,但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上述程序,且在实施强拆时,尚在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定期限内,因此,强拆程序明显违法。
最终,人民法院也作出判决,确认区管理委员会对辛先生涉案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李顺华律师团队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翻建的房屋不意味着属于违法建筑,关于房屋合法性的认定需要综合审批手续、政策及历史遗留因素、城市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即使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也需要按照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并不是说,只要是翻建就可以作为违法建筑直接拆除。
因此,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之内,就要注意自己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还是综合考虑认定后应当予以补偿,避免征收方以拆违的方式加快征收的进程,侵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必要时,您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为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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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春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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