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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拆迁未成年人,动迁时末成年是否可认定为同住人

李群杰律师

李群杰律师

合伙人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合同股权纠纷

李群杰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长期专注于行政法领域,熟悉全国近二十余省市的征地拆迁法规与政策要求,善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精准识别关键问题,对大型企业及群体性征收补偿案件纠纷的解决具有丰富经验;能综合运用诉讼、复议、协商等多元策略,成功为众多企业与个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补偿与合法权益,多次实现“以打促谈”“以诉促调”的良好效果。多个承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

摘要:本文介绍上海拆迁未成年人,动迁时末成年是否可认定为同住人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动迁同住人的认定,上海动迁同住人的认定,不是同住人有没有权享受动迁,上海动迁怎么认定是不是同住人,上海动迁同住人的认定 法律问题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上海拆迁未成年人,动迁时末成年是否可认定为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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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拆迁未成年人,动迁时末成年是否可认定为同住人

一、动迁时末成年是否可认定为同住人

动迁时末成年是否可认定为同住人,这个问题涉及到动迁政策和法律对同住人的定义。一般来说,未成年人可能不被直接认定为同住人,但这并不是绝对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一、同住人的认定条件

根据相关规定,同住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已在该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通常无法独立满足这些条件。

二、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

尽管未成年人可能无法独立满足同住人的认定条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他们仍可能被视为同住人。例如,如果未成年人出生时户口就报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且实际居住在该房屋中,那么他们有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此外,如果未成年人在公有住房内居住,且其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并在该房屋内居住,那么监护人和未成年人都有可能被视为同住人。

三、动迁政策的考虑

动迁政策通常会考虑到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在制定动迁方案时,政府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家庭成员的年龄、健康状况、经济能力等。因此,尽管未成年人可能不被直接认定为同住人,但他们在动迁过程中仍然会受到一定的照顾和保障。

综上所述,动迁时末成年是否可认定为同住人并没有一个固定的答案。它取决于具体的动迁政策和法律对同住人的定义以及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因此,在面对此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的解答。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分析主要基于一般的动迁政策和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还需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和法规进行判断。

二、上海动迁怎么认定是不是同住人

法律分析:

从法律规定层面,动迁利益只分配给动迁安置对象。

而成为动迁安置对象的前提是作为同住人或是承租人。

“空挂户口者”不成为动迁利益的分配对象。

对于奖励利益,尤其是迁户口的奖励,空挂户口也是有奖励的。

同时,不少法院会为了减少纠纷,减轻司法压力角度,除了奖励利益,也会给部分酌定利益给空挂户口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动迁同住人的认定

根据《上海承租公房动迁管理办法》,同住人是指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且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没有其他住房的人。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办法,以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助和奖励。

这些措施旨在为被征收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激励,以确保他们在动迁过程中得到合理的补偿和权益保障。

法律分析

上海承租公房动迁中,同住人指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没有其他住房的人。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拓展延伸

上海承租公房动迁:

同住人认定方式引发的争议

上海承租公房动迁中,同住人的认定方式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根据相关规定,同住人的认定主要依据居住证、户籍等证明材料,以及实际居住情况为依据。

然而,由于认定标准不明确、操作难度大等问题,导致了争议的产生。

一方面,有人认为应以实际居住为准,避免滥用公共资源;

另一方面,也有人主张应更加注重家庭关系和亲情纽带,避免因认定方式过于严格而导致家庭分离。

当前,相关部门正在努力完善认定标准,以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平公正。

希望通过持续的改进和沟通,能够解决这一问题,为动迁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更好的保障。

结语

上海承租公房动迁中,同住人的认定方式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认定标准不明确、操作难度大等问题导致了争议产生。

相关部门正在努力完善认定标准,以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平公正。

希望通过持续的改进和沟通,能够解决这一问题,为动迁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上海动迁同住人的认定

法律分析:

动迁同住人的认定要求:

1.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

2.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3.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法律依据: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四)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五、不是同住人有没有权享受动迁

法律分析:

从法律规定层面,动迁利益只分配给动迁安置对象。

而成为动迁安置对象的前提是作为同住人或是承租人。

“空挂户口者”不成为动迁利益的分配对象。

对于奖励利益,尤其是迁户口的奖励,空挂户口也是有奖励的。

同时,不少法院会为了减少纠纷,减轻司法压力角度,除了奖励利益,也会给部分酌定利益给空挂户口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六、上海动迁同住人的认定 法律问题

一、上海动迁怎么认定是不是同住人

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认定为同住人

1.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

2.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3.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二、房屋拆迁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订立

拆迁协议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达成,意见不统一的,拆迁人可以拒签。

并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二)不同情况下补偿标准不同

补偿标准根据要根据具体拆迁项目实施意见和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而定,同时也要结合房子、土地的不同情况。

房屋拆迁补偿可分为房屋补偿和土地补偿。

商业性质用房补偿要高于宅基地用房,在评估商业性质用房时一定不要忘记要求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此,补偿标准是否过低,被拆迁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来看。

(三)申请信息公开

当补偿过低,首先应当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看政府设定的各项补偿是否公平合理。

如发现拆迁方没有按照补偿约定履行义务,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补偿过低拒签协议,遭遇强拆

未经相关部门裁决擅自强拆的行为是违法的,作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对自己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追究拆迁方得行政违法责任和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其他

标准过低之外,拆迁方也可能存在程序违法等其他违法现象。

各种拆迁伎俩花样百出,要练就一双火眼金睛,迅速识破并及时维权,才能占取先机,大幅提高胜诉的可能。

房屋在拆迁时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必须要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如果对方提出的补偿过低,作为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协议,其次房屋拆迁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只要满足同住人认定条件,也可以享有一定的拆迁补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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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上海拆迁未成年人,不是同住人有没有权享受动迁

内容审核:李群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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