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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政发房屋拆迁补偿文件,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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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政发房屋拆迁补偿文件,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拆迁补偿

扬政发房屋拆迁补偿文件,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拆迁补偿

一、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拆迁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公告》(扬广拟征告字〔

2021〕2027号)开展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用地政策调整,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扬广征补告字

2021

2027

)作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因交通运输用地需要,征收部分集体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

泰安镇金泰村前丁组。

三、拟征土地四至范围:

东至:

施工区

;

南至:

施工区

;

西至:

施工区

;

北至:

横三路。

四、征地补偿标准:

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扬府发〔

2020〕95号)执行。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建设用地

82.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57.75万元公顷;

农用地

41.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2.75万元人。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扬府发〔

2020〕95号)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安置:

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

2021〕87号)文件执行,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六、拟征土地现状、安置人数及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公顷、万元、人

序号

被征地村组

征地总面积

其中

安置人数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费

合计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小计

其中:

耕地

1

金泰村

前丁组

0.104

0.0837

0.0761

0.0203

2

5.1274

5.5000

0.1712

10.7986

本次征地土地补偿费统一拨付至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调查登记结果补偿给所有权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

2021〕87号)文件执行。

七、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

根据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范围内不涉及村民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八、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

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

在本公告公布后

30日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

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泰安镇建设与生态环境局

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补偿内容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请互相转告。

九、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有不同意见要求听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

30日内将听证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至

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泰安镇建设与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

刁余,

联系电话:

0514-87282143。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特此公告。

扬州市广陵区

人民政府

2022年5月9日

二、扬州企业拆迁补偿的问题

法律分析:

1、曲江街道沙口村翟东组地块:

东至运河北路,南至施井路,西至现状庄台,北至大世界广场

2、曲江街道沙口村翟西组地块:

东至翟庄组,南至汽车塑料件制造公司,西至沙施河,北至现状小区

3、曲江街道沙口村翟庄组地块:

东至翟东组,南至施井路,西至翟西组,北至扬州汽车运输公司

4、文峰街道渡江村薛家、吴家组地块:

东至联谊路,南至开发路,西至规划路,北至七里河

5、广陵经济开发区邱卜村霍桥组地块:

东至纵二河,南至GZ228地块,西至纬三路,北至GZ227地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

第八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扬州的拆迁规划

法律分析:

在腾讯网网站查询,城区包含广陵区5个、邗江区9个、开发区2个、生态科技新城6个、蜀冈瘦西湖风景区2个、江都区1个,仪征、高邮、宝应等市县分别有2个。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扬州拆迁规划

律师分析:

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1、非住宅房屋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且没有改变用地性质,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不做产权调换,对被搬迁人实施货币补偿。

对地上建筑评估确定补偿,对租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所签租用合同退还相应的租金。

2、被搬迁人对房屋全部或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货币补偿(包括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价

值)的金额增加20%的补偿款。

3、被搬迁人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载明住宅用房,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和安置,应当支付被搬迁人营业补助费。

4、搬迁非住宅房屋,应当向被搬迁人支付搬迁费用和设备移装费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2023年扬州拆迁公告

律师分析:

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1、非住宅房屋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且没有改变用地性质,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不做产权调换,对被搬迁人实施货币补偿。

对地上建筑评估确定补偿,对租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所签租用合同退还相应的租金。

2、被搬迁人对房屋全部或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货币补偿(包括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价

值)的金额增加20%的补偿款。

3、被搬迁人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载明住宅用房,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和安置,应当支付被搬迁人营业补助费。

4、搬迁非住宅房屋,应当向被搬迁人支付搬迁费用和设备移装费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2023年扬州拆迁公告?

法律分析:

1、曲江街道沙口村翟东组地块:

东至运河北路,南至施井路,西至现状庄台,北至大世界广场

2、曲江街道沙口村翟西组地块:

东至翟庄组,南至汽车塑料件制造公司,西至沙施河,北至现状小区

3、曲江街道沙口村翟庄组地块:

东至翟东组,南至施井路,西至翟西组,北至扬州汽车运输公司

4、文峰街道渡江村薛家、吴家组地块:

东至联谊路,南至开发路,西至规划路,北至七里河

5、广陵经济开发区邱卜村霍桥组地块:

东至纵二河,南至GZ228地块,西至纬三路,北至GZ227地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

第八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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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扬政发房屋拆迁补偿文件,2023年扬州拆迁公告

内容审核: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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