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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琶洲拆迁补偿协议,琶洲村拆迁补偿多少

摘要:本文介绍广州琶洲拆迁补偿协议,琶洲村拆迁补偿多少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广州市海珠区拆迁补偿,广州越秀区拆迁补偿方案,广州越秀区拆迁补偿方案 法律问题,广州陈田村拆迁补偿方案,广州拆迁补偿标准明细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广州琶洲拆迁补偿协议,琶洲村拆迁补偿多少

广州琶洲拆迁补偿协议,琶洲村拆迁补偿多少

一、琶洲村拆迁补偿多少

琶洲村的拆迁补偿标准会依据具体的拆迁政策和当地政府的规定来确定。一般来说,拆迁补偿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产权调换的补偿

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即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标准是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其中,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计算结构差价;偿还面积超过原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面积不足原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结算。

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补偿金额。具体来说,补偿金额会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计算。

除了上述两种补偿方式,根据实际的拆迁情况和政策,还可能包括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以及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偿标准和方案会由当地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会在拆迁前进行公告。因此,如果您是琶洲村的村民,建议关注当地政府的相关公告,以了解详细的拆迁补偿信息。

总的来说,拆迁补偿是一个复杂且具体的问题,需要依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确定。如果您对拆迁补偿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建议咨询当地的律师或相关政府部门。

二、广州陈田村拆迁补偿方案

法律分析:

(1)房屋补偿:

拆一补一

(2)权益面积购买价:

3500元/平

(3)临迁费:

住宅为(30)元/㎡/月;

被拆迁房屋首层现状为商业用途,按(40)元/㎡/月的标准计付临迁费

(4)签约奖励:

被拆迁人在 2010 年 5 月 30 日前签订安置协议的,按每幢房屋 10000 元的奖励标准发放签约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三、广州市海珠区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

广州越秀区拆迁补偿方案如下: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以按以下补偿标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也可以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其中框架结构房屋为580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房屋为550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房屋为53000元/平方米。

2.货币补偿征收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征收奖励。

3.货币补偿搬迁时限奖励。

其中第一阶段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住宅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30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第二阶段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第一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起3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住宅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被征收人在第二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4.房屋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补助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广州越秀区拆迁补偿方案

法律分析:

广州越秀区拆迁补偿方案如下: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以按以下补偿标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也可以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其中框架结构房屋为580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房屋为550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房屋为53000元/平方米。

2.货币补偿征收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征收奖励。

3.货币补偿搬迁时限奖励。

其中第一阶段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住宅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30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第二阶段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第一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起3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住宅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被征收人在第二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4.房屋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补助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广州越秀区拆迁补偿方案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广州越秀区拆迁补偿方案如下: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以按以下补偿标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也可以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其中框架结构房屋为580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房屋为550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房屋为53000元/平方米。

2.货币补偿征收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征收奖励。

3.货币补偿搬迁时限奖励。

其中第一阶段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住宅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30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第二阶段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第一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起3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住宅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被征收人在第二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4.房屋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补助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六、广州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法律分析:

(1)房屋补偿:

拆一补一

(2)权益面积购买价:

3500元/平

(3)临迁费:

住宅为(30)元/㎡/月;

被拆迁房屋首层现状为商业用途,按(40)元/㎡/月的标准计付临迁费

(4)签约奖励:

被拆迁人在 2010 年 5 月 30 日前签订安置协议的,按每幢房屋 10000 元的奖励标准发放签约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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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法,广州越秀区拆迁补偿方案 法律问题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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