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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层楼房拆迁补偿标准,高铁搬迁赔偿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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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层楼房拆迁补偿标准,高铁搬迁赔偿300万

123层楼房拆迁补偿标准,高铁搬迁赔偿300万

一、高铁搬迁赔偿300万

高铁搬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土地,但是要给予补偿,同时各地区关于补偿标准规定不同。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二、高铁拆迁赔偿标准

高铁搬迁属于铁路占地,同时也属于国家建设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涉及的补偿费用,分别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这些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因此不同的地区分别有不同的规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高铁搬迁赔偿35万

铁路征地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一)永久用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31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2350元/亩,安置补助费18650元/亩。

城市及城市规划控制区按同区域内在建重点建设项目标准执行。

(二)铁路回收土地综合补偿:

6000元/亩(含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铁路部门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原始征地资料。

(三)青苗补偿费:

1100元/亩。

(四)砍移树木补偿费:

1.砍移成片果树补偿费为6000-18000元/亩。

2.砍移园地、林地、苗圃之外的其他土地上的零星树木,按2000元/亩综合价补偿。

(五)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拆迁补偿费:

1.房屋(含窑洞)拆迁按以下综合价补偿:

砖混房450-600元/平方米,砖木房350-450元/平方米,土木房250-350元/平方米。

另按每户每月500元标准付6个月搬迁及过渡费,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完毕的按5000元/户的标准进行奖励。

2.其他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各方根据建、构筑物结构、质量、年限等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标准协商确定。

3.因铁路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

4.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

对铁路放线埋桩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树木、抢种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铁路施工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1.取弃土、弃碴偿还用地(该项目建设工期内)综合单价为:

135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土地复垦费等)。

2.铁路施工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

水浇地1500元/亩,旱地1200元/亩,涉及青苗、树木及其他附着物补偿的,按永久用地有关标准执行。

铁路施工临时用地期限原则上为两年,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5000元/亩标准交纳复垦保证金。

临时用地复垦由用地单位按土地复垦方案落实费用并组织实施,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复垦保证金;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土地破坏程度按规定标准交纳土地复垦费,由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复垦。

(七)耕地开垦费:

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收取,统筹安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具体标准为:

水浇地10元/平方米、旱地8元/平方米。

占用基本农田的,按10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八)林地有关补偿标准:铁路建设征收林地补偿标准为:

5000元/亩(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

征收退耕还林地补偿标准按永久征收耕地的90%补偿(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砍移林地林木补偿(含5%林木管理费)为:

乔木林、苗木4000元/亩,疏林、灌木林2600元/亩,未成林1600元/亩。

铁路施工临时占用林地(含退耕还林地)、草地年补偿标准为400元/亩。

(九)征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特殊路段用地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及其相关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各方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以及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程序和批准权限经批准后划拨。

使用国有荒山、荒地的,无偿划拨。

使用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原使用单位需要搬迁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搬迁。

四、修建高铁占地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

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高铁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

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高铁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高铁搬迁属于铁路占地,同时也属于国家建设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涉及的补偿费用,分别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这些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因此不同的地区分别有不同的规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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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123层楼房拆迁补偿标准,高铁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内容审核:耿佳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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