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陀湖占地赔偿如下:
1、征用农村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照该土地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六倍来计算;
2、征用农村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照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来计算;
3、征用农村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及其它有收益的非耕地,按照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来计算;
4、征用农村宅基地按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来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外再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农村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占地补偿方式:
1、按年补偿。农户按年领取补贴款,每年每亩800元,一直补贴到二轮土地承包结束为止;
2、一次性补偿。一次性补偿以“谁的耕地被占、补偿就给谁”的原则,一次全部发给农户;
3、享受红利补偿。补贴款将投入当地旅游开发、农业生态项目等,村民以持股的方式入股享受分红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皂李湖拆迁补偿政策一、总则
第一条凡在沙市城市规划范围内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建设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统一管理。
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房管部门管理。
建设单位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必须报房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
否则,城市规划部门不签发建筑许可证,银行拒绝付款。
第三条因建设需要搬迁单位和住户时,房管、城建部门必须共同负责做好拆迁动员和安置工作;
被迁单位和住户,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需要,按规定时间搬迁腾地;
建设单位以及被迁单位的上级机关和被迁居民的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拆迁动员工作。
二、居民拆迁安置
第四条对被迁城市居民的住房,应予安排。
就地安置的,由拆迁户自找地方临时借住,借住确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帮助解决,被迁居民的所在单位协助搞好这一工作;
建设单位必须在居民迁出十二个月内建好安置房,安置好借住的拆迁户;
拆迁户在临时借住期间,由建设单位按《拆迁户借住期补助费标准》发给临时借住补助费。
它地安置的,建设单位要事先把拆迁安置房准备好,并经房管部门验收后再搬迁。
第五条安排新房的数量,根据家庭人口状况确定。
有本市正式户口的常住居民,属安置对象;
夫妻一方在外地的,也应予安置。
拆迁范围确定后迁入的户口,不属安置对象。
第六条在职被迁居民参加拆迁会议和搬家,占用工作时间,由房管部门出具证明,所在单位按公假处理,工资照发,不影响评比、奖励,但累计占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
第七条拆除房管部门直管的居民住房,根据拆迁户所需面积,按新建住房价格和合理的配套建设费用(含拆房后的材料折价款),由建设单位一次付款给房管部门。
拆除居民私房,按《沙市市民房拆迁作价计算办法》所计价格,由建设单位一次付款给房主,拆除的材料由安排住房的单位处理。
第八条私房拆除后要求迁建的,由房主提出申请,房管部门批准,在房管部门监督下自建或由建设单位迁建还原。
自建的,由建设单位按《沙市市民房拆迁作价计算办法》所计价格增加百分之五十,发给房主迁建补偿费,迁建资金的不足部分,由房主自己解决。
用地和材料指标,由城市规划、计划部门审批解决,房管部门统一承办。
私房迁建,由房主自己解决临时借住问题。
三、单位拆迁安置
第九条拆除单位自管房中的非住宅建筑物,由建设单位按拆除的原建筑面积、原结构类型的新建价格(含拆房后的材料折价款),付款给被迁单位自行迁建,自行迁建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可以按同一价款在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地区协助迁建。
拆除单位的住宅(不包括集体寝室),由建设单位提供安置房,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安置住户。
第十条拆除房管部门直管的单位用房,由建设单位按拆除的原建筑面积、原结构类型的新建价格(含拆房后的材料折价款),付款给房管部门。
商业用房应参照国务院〔1981〕103号文件精神由房管部门安排;
生产用房由生产单位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由房管部门协助解决。
四、农村人民公社社员拆迁安置
第十一条拆迁郊区农民私有房屋,应本着充分利用原房旧料迁建还原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按《沙市市民房拆迁作价计算办法》所计价格,发给房主补偿费和必要的材料指标,委托生产队包建或农民自建。
生产队包建或农民自建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按上述标准迁建还原。
扩大面积和改善条件所需费用,由房主自己承担。
第十二条迁建农民房屋所需地基,由社队在城市规划的郊区居民点范围内解决。
建设单位按土地征用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付给社队地基补偿费,在它队安排的按百分之百付给地基补偿费,新地基仍归原生产队所有。
第十三条农民因征地拆迁后转为城市居民的,其拆迁安置按本办法中城市居民拆迁安置的有关条款办理。
五、其他
第十四条因上述拆迁引起的新的拆迁,按同一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拆迁外侨、教会、寺庙的房屋和纪念性建筑,拆移建设用地上的市政、公用设施(如人防、公厕、电杆、绿化物、各种管线等),或建设用地内遇有名胜古迹和发现文物,应与各主管部门联系,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已经确定拆迁的房屋,任何被迁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如损坏或拆除其中材料,视情况降低补偿价格。
第十七条单位和私人的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应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拆除的材料由单位和本人自行处理。
六、违章处理
第十八条对已按有关规定作了补偿、安置,仍然坚持过高要求,拖延搬迁的单位和个人,经动员无效,由房管、城建部门限令其搬迁;
对故意刁难,拒不搬迁,严重影响建设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强行搬迁。
三、沙市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法律分析:
拆迁范围:
东至:
育红支巷;
南至:
新街巷;
西至:
市纺织公司宿舍区;
北至:
建行家属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盐城拆迁范围 法律问题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是有时限的,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会测量当事人房屋的面积,签经济补偿合同,一年未拆会按签订和合同进行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土地征收房子未拆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是有时限的,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会测量当事人房屋的面积,签经济补偿合同,一年未拆会按签订和合同进行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六、盐城拆迁规划一、总则
第一条凡在沙市城市规划范围内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建设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统一管理。
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房管部门管理。
建设单位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必须报房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
否则,城市规划部门不签发建筑许可证,银行拒绝付款。
第三条因建设需要搬迁单位和住户时,房管、城建部门必须共同负责做好拆迁动员和安置工作;
被迁单位和住户,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需要,按规定时间搬迁腾地;
建设单位以及被迁单位的上级机关和被迁居民的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拆迁动员工作。
二、居民拆迁安置
第四条对被迁城市居民的住房,应予安排。
就地安置的,由拆迁户自找地方临时借住,借住确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帮助解决,被迁居民的所在单位协助搞好这一工作;
建设单位必须在居民迁出十二个月内建好安置房,安置好借住的拆迁户;
拆迁户在临时借住期间,由建设单位按《拆迁户借住期补助费标准》发给临时借住补助费。
它地安置的,建设单位要事先把拆迁安置房准备好,并经房管部门验收后再搬迁。
第五条安排新房的数量,根据家庭人口状况确定。
有本市正式户口的常住居民,属安置对象;
夫妻一方在外地的,也应予安置。
拆迁范围确定后迁入的户口,不属安置对象。
第六条在职被迁居民参加拆迁会议和搬家,占用工作时间,由房管部门出具证明,所在单位按公假处理,工资照发,不影响评比、奖励,但累计占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
第七条拆除房管部门直管的居民住房,根据拆迁户所需面积,按新建住房价格和合理的配套建设费用(含拆房后的材料折价款),由建设单位一次付款给房管部门。
拆除居民私房,按《沙市市民房拆迁作价计算办法》所计价格,由建设单位一次付款给房主,拆除的材料由安排住房的单位处理。
第八条私房拆除后要求迁建的,由房主提出申请,房管部门批准,在房管部门监督下自建或由建设单位迁建还原。
自建的,由建设单位按《沙市市民房拆迁作价计算办法》所计价格增加百分之五十,发给房主迁建补偿费,迁建资金的不足部分,由房主自己解决。
用地和材料指标,由城市规划、计划部门审批解决,房管部门统一承办。
私房迁建,由房主自己解决临时借住问题。
三、单位拆迁安置
第九条拆除单位自管房中的非住宅建筑物,由建设单位按拆除的原建筑面积、原结构类型的新建价格(含拆房后的材料折价款),付款给被迁单位自行迁建,自行迁建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可以按同一价款在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地区协助迁建。
拆除单位的住宅(不包括集体寝室),由建设单位提供安置房,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安置住户。
第十条拆除房管部门直管的单位用房,由建设单位按拆除的原建筑面积、原结构类型的新建价格(含拆房后的材料折价款),付款给房管部门。
商业用房应参照国务院〔1981〕103号文件精神由房管部门安排;
生产用房由生产单位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由房管部门协助解决。
四、农村人民公社社员拆迁安置
第十一条拆迁郊区农民私有房屋,应本着充分利用原房旧料迁建还原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按《沙市市民房拆迁作价计算办法》所计价格,发给房主补偿费和必要的材料指标,委托生产队包建或农民自建。
生产队包建或农民自建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按上述标准迁建还原。
扩大面积和改善条件所需费用,由房主自己承担。
第十二条迁建农民房屋所需地基,由社队在城市规划的郊区居民点范围内解决。
建设单位按土地征用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付给社队地基补偿费,在它队安排的按百分之百付给地基补偿费,新地基仍归原生产队所有。
第十三条农民因征地拆迁后转为城市居民的,其拆迁安置按本办法中城市居民拆迁安置的有关条款办理。
五、其他
第十四条因上述拆迁引起的新的拆迁,按同一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拆迁外侨、教会、寺庙的房屋和纪念性建筑,拆移建设用地上的市政、公用设施(如人防、公厕、电杆、绿化物、各种管线等),或建设用地内遇有名胜古迹和发现文物,应与各主管部门联系,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已经确定拆迁的房屋,任何被迁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如损坏或拆除其中材料,视情况降低补偿价格。
第十七条单位和私人的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应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拆除的材料由单位和本人自行处理。
六、违章处理
第十八条对已按有关规定作了补偿、安置,仍然坚持过高要求,拖延搬迁的单位和个人,经动员无效,由房管、城建部门限令其搬迁;
对故意刁难,拒不搬迁,严重影响建设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强行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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