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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不合理,村委会分配宅基地不公平怎么办

摘要:本文介绍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不合理,村委会分配宅基地不公平怎么办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村委会不作为导致村民无法合理分配宅基地,怎么办?,农村土地分配不合理怎么办,村里不给分宅基地怎么办,村干部不给安排宅基地怎么办,村里不给分宅基地怎么办?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不合理,村委会分配宅基地不公平怎么办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不合理,村委会分配宅基地不公平怎么办

一、村委会分配宅基地不公平怎么办

针对“村委会分配宅基地不公平怎么办”的问题,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解决途径:

一、与村委会沟通

首先,可以向村委会表达你对宅基地分配不公的看法和担忧,提出你的理由和依据。沟通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有时候通过合理的沟通可以解决很多问题。

二、向上级政府反映

如果与村委会沟通无果,你可以向上级乡(镇)政府或者县级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宅基地分配不公的问题,请求上级政府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上级政府未能解决问题,你可以考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取哪种途径,都应该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宅基地分配方案、相关通知、沟通记录等,以便在处理过程中提供证明。同时,也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虽然法律依据中并未直接提及宅基地分配不公的具体法律条款,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如果村委会在分配宅基地时违反了这一规定,那么你可以依据该法律条款进行维权。

总的来说,面对宅基地分配不公的问题,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保留好相关证据,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村干部不给安排宅基地怎么办

行政不作为的解决办法是申诉或诉讼,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状态。

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条件是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对比,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赔偿。

行政主体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以相对方是否申请为条件,但在实践中,相对方的申请与行政主体的知悉相关。

具体情况需结合实际来确定行政不作为的认定和处理。

法律分析

一、村委会不分配宅基地行政不作为怎么办?

可以申诉或者直接到法院诉讼来解决,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

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

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二、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是否需要由相对方的请求为条件,也就是说,是否只有在相对方请求,而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才构成行政不作为;当行政相对方未请求时,行政主体的不作为可否视为行政不作为。

从理论上说,行政主体的职责既然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就应严格依法履行,而不应以相对方是否申请为条件;然而在实践中,行政主体职责的履行往往指向特定相对方权益的保护,存在着相对方未请求行政主体也知悉的可能,此时,相对方是否提出申请,不影响行政主体对相对方法定义务的履行。

如当某公民遭受歹徒抢劫时被治安民警看见,此时,即使该公民未向该民警申请保护,该民警也应当履行保护职责。

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相对方不申请,行政主体不可能知悉,也就不可能履行法定职责。

此时,相对方是否申请决定了行政不作为的成立。

因此,不能在原则意义上将相对方的申请一般地作为行政不作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但也不能完全否定,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有关行政不作为的认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来进行对比,如果确实存在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严重行政不作为的可以直接开除公职,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结语

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状态,可以通过申诉或诉讼来解决。

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是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条件不一定需要相对方的请求,具体情况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对比。

对于严重行政不作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开除公职,并按规定进行赔偿。

具体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

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一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对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集中治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投入的资金和劳力,可以折算为治理项目的股份、资本金,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

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

具体年限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使用已经沙化的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应当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具体承包期限和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双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集体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权。

三、村委会不作为导致村民无法合理分配宅基地,怎么办?

法律分析:

认为土地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到法院起诉的程序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针对性的提供补偿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据,由法院进行判断。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四、农村土地分配不合理怎么办

法律分析:

首先得解决居住场所这一点,可以联系村里一户多宅的人家,购买其多余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具备这个条件以后,就可以带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去办理了,(相关证件:

村委会出具的分户证明,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农村宅基地确权证,户口本原件,)分户办完以后,原来的户口本会被派出所收回去,再分别发放给父母和子女新的户口本,这就算分户成功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五、村里不给分宅基地怎么办

法律分析:

首先得解决居住场所这一点,可以联系村里一户多宅的人家,购买其多余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具备这个条件以后,就可以带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去办理了,(相关证件:

村委会出具的分户证明,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农村宅基地确权证,户口本原件,)分户办完以后,原来的户口本会被派出所收回去,再分别发放给父母和子女新的户口本,这就算分户成功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六、村里不给分宅基地怎么办?

行政不作为的解决办法是申诉或诉讼,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状态。

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条件是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对比,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赔偿。

行政主体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以相对方是否申请为条件,但在实践中,相对方的申请与行政主体的知悉相关。

具体情况需结合实际来确定行政不作为的认定和处理。

法律分析

一、村委会不分配宅基地行政不作为怎么办?

可以申诉或者直接到法院诉讼来解决,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

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

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二、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是否需要由相对方的请求为条件,也就是说,是否只有在相对方请求,而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才构成行政不作为;当行政相对方未请求时,行政主体的不作为可否视为行政不作为。

从理论上说,行政主体的职责既然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就应严格依法履行,而不应以相对方是否申请为条件;然而在实践中,行政主体职责的履行往往指向特定相对方权益的保护,存在着相对方未请求行政主体也知悉的可能,此时,相对方是否提出申请,不影响行政主体对相对方法定义务的履行。

如当某公民遭受歹徒抢劫时被治安民警看见,此时,即使该公民未向该民警申请保护,该民警也应当履行保护职责。

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相对方不申请,行政主体不可能知悉,也就不可能履行法定职责。

此时,相对方是否申请决定了行政不作为的成立。

因此,不能在原则意义上将相对方的申请一般地作为行政不作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但也不能完全否定,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有关行政不作为的认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来进行对比,如果确实存在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严重行政不作为的可以直接开除公职,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结语

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状态,可以通过申诉或诉讼来解决。

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是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条件不一定需要相对方的请求,具体情况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对比。

对于严重行政不作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开除公职,并按规定进行赔偿。

具体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

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一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对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集中治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投入的资金和劳力,可以折算为治理项目的股份、资本金,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

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

具体年限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使用已经沙化的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应当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具体承包期限和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双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集体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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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不合理,村里不给分宅基地怎么办

内容审核:赵昀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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