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一般没用,因村委会不是房屋权属管理机关,其无权就宅基地房的权属归谁出具证明。房屋的权属仍应以登记为准,即行政部门打印的结果为准。再说,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由于历史遗留原因,多年前管理存在不规范现象,其出具的《证明》证明力较低。如下面这个案件,陈母去世后,其女儿发现母亲名下的宅基地房被母亲的侄子占了,女儿于是起诉侄子返还房屋。侄子拿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上面写明房屋已由陈母过契给侄子,现房屋产权属侄子。法院审理后认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明力,判决侄子将房屋返还给女儿。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廖女儿、廖侄子双方对于所争议的房屋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列明的房屋并无异议。且《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登记在陈母名下,因此该涉案房屋及土地并非权属不明。虽然廖女儿户籍已不在涉案房屋所在村,但因双方争议的宅基地上在陈母死亡前已经建有房屋,故廖女儿可在本案主张权利。现廖女儿以其是陈母的继承人来主张涉案房屋的权利,廖侄子提出陈母生前已将房屋遗赠给其为由进行抗辩。为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庭审中廖侄子所陈述陈母已将涉案房屋遗赠给其的事实,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同时,廖侄子自述其到某村民委员会开具《证明》的用途是为了办理涉案房屋的水费过户登记。因此,综合评判本院对廖侄子的抗辩不予采纳。其次,廖女儿第一项诉讼请求直接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但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陈母名下,廖女儿需通过合法途径将涉案房屋变更过户登记,而不是直接请求确权。故廖女儿该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现因廖女儿为陈母的子女,廖女儿作为陈母的继承人,其有权要求廖侄子返还房屋,故廖女儿的该项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但需要说明的是,本院判决廖侄子返还房屋给廖女儿,并不代表廖女儿是涉案房屋的登记权属人,廖女儿仍需另寻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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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效力,可以证明某一事实,要结合其他证据来使用。
村委会宅基地证明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法院也会根据其他相关的证据来适用此证明。
若所需证明的成员是本集体居民,村委会证明是主要依据。
但若是非本集体居民,那么村委证明就会失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村委会的宅基地证明有效吗法律分析:
村委会开具的土地使用证明必须有相应的原始依据等印证材料,如“土地使用”的合同、会议记录、证人证言、行政审批文件等材料才有证明力,否则,单凭村委会出具一个“土地使用”证明,其可信度极低或根本没有可信而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四、村委出具的土地证明有效吗法律分析:
可以证明。
另外,在农村拥有宅基地的情况下,在确权后,是土地使用证明的,也可以作为产权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五、村委会能证明村民房产吗法律分析:
可以证明。
另外,在农村拥有宅基地的情况下,在确权后,是土地使用证明的,也可以作为产权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六、村委证明的土地归属权有效吗法律分析:
有法律效力,可以证明某一事实,要结合其他证据来使用。
村委会宅基地证明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法院也会根据其他相关的证据来适用此证明。
若所需证明的成员是本集体居民,村委会证明是主要依据。
但若是非本集体居民,那么村委证明就会失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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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村委会宅基地证明拆迁有补偿吗,村委会能证明村民房产吗
内容审核:李银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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