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撤销征收补偿决定应审查合法性
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政府应当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具备法定职责,未作出补偿的,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补偿诉讼。
补偿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涉案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其他补偿、补助费,并提供了可供选择的安置房屋。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系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收到评估报告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评估和鉴定的,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评估即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征收人请求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人民法院审理该行政案件应围绕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在诉讼阶段,人民法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确认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合法的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存在违法不当情形的,依法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谁作出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公告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对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拆迁不同意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拆迁部门强制拆迁时,被拆迁人对强制拆迁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公益拆迁补偿太低怎么办
公益拆迁补偿太低,被拆迁人对补偿不满意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提高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已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可以反悔吗?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如果征收补偿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被征收人是不能反悔的,要执行协议的约定。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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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处理方式一、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不履行怎么办1、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二、征地补偿费用有哪些征地补偿费用有以下: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需要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四、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不履行怎么办1、在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国务院590号令精神,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五天内在征收现场公告,公告之日为房屋评估时点,在公告之前因缺少合法生效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没有补偿依据,通常不会正式签订补偿协议。
2、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依据《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对个人不补偿,征地拆迁时只补偿地面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重置价格减折旧。
在征收土地公告出来之前具有生效合法的房屋重置价格评估报告,补偿依据合法,双方自愿签订的房屋补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3、由此可知,在公告之日起,《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生效以后,才会签订正式的补偿协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哪些规定?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在何时签订1、在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国务院590号令精神,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五天内在征收现场公告,公告之日为房屋评估时点,在公告之前因缺少合法生效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没有补偿依据,通常不会正式签订补偿协议。
2、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依据《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对个人不补偿,征地拆迁时只补偿地面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重置价格减折旧。
在征收土地公告出来之前具有生效合法的房屋重置价格评估报告,补偿依据合法,双方自愿签订的房屋补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3、由此可知,在公告之日起,《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生效以后,才会签订正式的补偿协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哪些规定?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公告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对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拆迁不同意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拆迁部门强制拆迁时,被拆迁人对强制拆迁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公益拆迁补偿太低怎么办
公益拆迁补偿太低,被拆迁人对补偿不满意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提高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已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可以反悔吗?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如果征收补偿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被征收人是不能反悔的,要执行协议的约定。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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