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依据1995年版《土地登记规则》,中国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分为两类:
(一)初始登记,又名总登记;
(二)变更登记。
初始登记旨在对所有土地普遍进行登记,以弥补此前我国缺乏系统性土地权属法规及产权产籍资料之不足。
该类大规模登记仅适用于需要全面更换证书的特殊状况。
变更登记则发生于初始登记之后,由于土地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变化所进行的登记。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需进行土地变更登记的事项包括:
(1)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合法程序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
(2)企业通过出让或国家投资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后,再以股权形式转让;
(3)集体土地以使用权作价出资创办三资企业或其他合资企业;
(4)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转让建筑物引发土地使用权转移;
(5)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因素导致土地使用权变更;
(6)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交换、调整;
(7)抵押财产处分后获得土地使用权;
(8)公有住房出售后,土地使用权应予变更登记;
(9)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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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土地登记簿与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登记条例内容审核:白云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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