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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拆迁有人头和户头的补偿吗,土地整改增减挂原房基地拆除赔付政策

摘要:本文介绍棚户区拆迁有人头和户头的补偿吗,土地整改增减挂原房基地拆除赔付政策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增减挂钩拆除后土地还可以建房吗,土地增减挂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棚户区改造强拆后拆除部分土地如何处理,对多地土坯房拆除政策进行修改,土地增减挂拆迁补偿标准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棚户区拆迁有人头和户头的补偿吗,土地整改增减挂原房基地拆除赔付政策

棚户区拆迁有人头和户头的补偿吗,土地整改增减挂原房基地拆除赔付政策

一、土地整改增减挂原房基地拆除赔付政策

土地整改增减挂原房基地拆除赔付政策主要涉及房屋补偿、搬迁安置以及相关补助奖励等方面。以下是具体的政策要点:

一、房屋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通常基于房屋的结构、面积、新旧程度以及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来确定。此外,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也是赔付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搬迁与安置

在土地整改增减挂项目中,对于需要搬迁的村民,政府会制定相应的搬迁安置方案。这通常包括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得到改善。同时,政府还会支付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以减轻村民的经济负担。

三、补助与奖励

为了鼓励村民积极配合土地整改增减挂项目,政府通常会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这些补助和奖励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拆除补助、提前搬迁奖励、安置房购买优惠等。具体政策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以获取详细信息。

四、法律依据

土地整改增减挂原房基地拆除赔付政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了征收土地的补偿原则、标准和程序,为土地整改增减挂项目提供了法律保障。

综上所述,土地整改增减挂原房基地拆除赔付政策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房屋补偿、搬迁安置、补助奖励等。具体政策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信息。

二、对多地土坯房拆除政策进行修改

法律主观:

土地增减挂钩项目流程:

1、挂钩试点市、县应当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2、挂钩试点市、县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规模布局,做好与城市、村镇规划等的衔接。

3、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

项目区实施时序,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还计划;

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

资金预算与筹措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增减挂钩拆除后土地还可以建房吗

土地增减相挂,就是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一种政策。

土地增加挂并不是拆迁的一种事由,因此,也没有一个专门关于土地增减挂的拆迁补偿标准。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按人头分配吗

(一)按户口补偿:

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实施细则,集体土地上

征地拆迁是按本村集体经济成员进行征地补偿,是与本村户口相关的,赔偿对房屋的土地不作价赔偿,因为土地属集体的,对地面上建筑造价经评估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二)按人头补偿:

依据土地管理法对有户口的村民可以分配宅基地,分配面积与人口多少相关,但每户人家只能分一块宅基地,对有单独户口的一家人视其是否成家立业能否分户另行分配宅基地由村委制定的统一章程规定处理。

对村集体的公共积累用于拆迁赔偿补贴或补助的应按本集体经济成员按人头分配补贴。

二、拆房赔偿标准

拆迁的赔偿标准是分两类的,农村拆迁是有四类补偿款的: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地上的附着物、青苗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是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通常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是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的年产值的六到十倍,安置补助费,则需要根据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的。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而城镇拆迁则会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土地增减挂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国务院有590号令,按令行事,上述规定非常强细,可搜索(国务院590号令)自行查看。

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违反城乡规划的,依法处理。

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问题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订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有补偿金额和专用账户存储账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屋的位置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通过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房屋征收和补偿房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接到报告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和处理报告。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和补偿的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五、棚户区改造强拆后拆除部分土地如何处理

国务院有590号令,按令行事,上述规定非常强细,可搜索(国务院590号令)自行查看。

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违反城乡规划的,依法处理。

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问题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订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有补偿金额和专用账户存储账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屋的位置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通过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房屋征收和补偿房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接到报告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和处理报告。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和补偿的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六、土地增减挂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土地增减挂钩项目流程:

1、挂钩试点市、县应当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2、挂钩试点市、县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规模布局,做好与城市、村镇规划等的衔接。

3、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

项目区实施时序,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还计划;

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

资金预算与筹措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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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强拆后拆除部分土地如何处理

内容审核:张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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