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已登记地役权的变更、转让或消灭手续有什么规定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八十五条 【已登记地役权的变更、转让或消灭手续】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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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地役权供役地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地役权内容审核:宋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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