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供役地权利人单方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供役地权利人单方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法定事由包括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有偿利用供役地未支付费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四条 【供役地权利人单方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法定事由】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
●地役权因合同解除而消灭
●在地役权关系中,供役地所有人的义务包括
●有偿地役权解除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供役地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人和供役地人
●供役地转让的,地役权对让与人具有约束力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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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地役权因合同解除而消灭内容审核:李佳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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