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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供役地权利人单方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法定事由有哪些,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李佳欣律师

李佳欣律师

主办律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集体土地征收 企业拆迁

从事行政诉讼法律工作4年,坚持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拆迁相关领域及群体案件纠纷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竭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为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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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供役地权利人单方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法定事由有哪些,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一、民法典的供役地权利人单方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供役地权利人单方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法定事由包括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有偿利用供役地未支付费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四条 【供役地权利人单方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法定事由】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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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

地役权因合同解除而消灭

在地役权关系中,供役地所有人的义务包括

有偿地役权解除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供役地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人和供役地人

供役地转让的,地役权对让与人具有约束力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的供役地权利人单方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法定事由有哪些,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地役权因合同解除而消灭

内容审核:李佳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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