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对于集体土地而言,不同类型集体土地上用益物权的期限有所不同。
若集体土地是用于土地承包经营,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地役权期限就不能超过这些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若是集体建设用地,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其使用期限,地役权期限同样不能超过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总之,集体土地上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可自行约定期限,但该约定需受限于集体土地上已存在的用益物权剩余期限,以保障土地相关权益的合理行使和有效利用。所以,地役权在集体土地上没有一个固定的最长统一期限,而是取决于具体的用益物权剩余期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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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地役权规定,地役权的规定内容审核:冯振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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