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属于相对权,而非绝对权。
绝对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无需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权利。地役权的设立需要通过合同约定,并需登记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地役权的行使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像所有权等绝对权那样对物进行完全的支配。
例如,甲为了方便自己的土地排水,与乙约定在乙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通过乙土地上的特定通道排水。此时,甲只能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乙土地上的通道,不能随意对乙的土地进行其他支配行为。
所以,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等特点,其效力范围相对特定,不属于绝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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