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可采取以下措施。首先,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评估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其次,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最后,被征收人对鉴定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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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征收房屋价值异议怎么办手续内容审核:金长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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