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有异议,可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 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2. 申请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 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3. 协商解决。在申请复核评估和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的过程中,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尽量达成一致意见。
总之,被征收人在面对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结果异议时,应依法依规通过上述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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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对征收评估有异议如何处理内容审核:王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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