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的协议。出现以下情形,协议会被认定无效:
1.主体不适格:若签订协议的一方不具备相应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协议无效。如征收方未获合法授权,或被征收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协议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若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认定协议无效。比如征收方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诱导被征收人签约。
3.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征收补偿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若协议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强制性规定,会被认定无效。
4.损害公共利益:若协议签订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协议无效。如征收补偿协议涉及非法侵占公共用地。
5.恶意串通:征收方与被征收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协议无效。比如双方通过虚假协议套取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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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对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服可以行政诉讼吗,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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