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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记的地役权转移登记的情形,地役权的登记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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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记的地役权转移登记的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可以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转移等。

《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地役权转移合同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的,或者需役地分割转让,转让部分涉及已登记的地役权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应当出具书面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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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地役权登记和不登记有什么区别?,已登记的地役权转移登记的情形不包括

内容审核:刘牧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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