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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对复垦补偿有何规定,拆旧复垦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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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对复垦补偿有何规定,拆旧复垦政策

一、拆迁对复垦补偿有何规定,拆旧复垦政策

旧房拆除、复垦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由搬迁户按照协议,在规定时限自行拆除,自行复垦为耕地,拆除旧房必须按规范提供拆除前、拆除中、拆除后及复垦后的照片,并经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兑现奖励和补偿。拆旧复垦可减少农村闲置、低效建设用地,优化农村用地布局,也可助力乡村振兴,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民收入。 拆旧复垦政策的实施,唤醒‘沉睡’资产,‘拆’出新价值,既美了乡村,也富了乡亲。一、拆旧房复垦工作原则1、耕地优先原则。2、增减挂钩原则。3、协作推进原则。二、拆旧复垦工作的注意事项1、所有拆旧复垦地块,建议都纳入“三 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2、已完成“三清三拆三整治”的,要进行排查,看能否纳入拆旧复垦统计范围;3、以二调数据为准,对于需要拆旧复垦的地块,建议在三调数据中做好对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二、复垦土地补偿标准

一、复垦土地补偿标准是什么1、复垦土地补偿标准如下:(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4)楼房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5)地上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6)异地安置补助费每户2万元。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拆迁房屋的赔偿标准是什么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为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与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的总和;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为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和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的总和除去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三、农村复垦补偿标准2022标准

一、农村复垦补偿标准2022标准:

1、一次性补偿:1.2万元/亩。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1.8万元/亩。

二、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4、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5、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三、农村旧房拆除复垦补偿标准如下:

1、宅基地具有复垦为耕地的条件;

2、属于避险解困的帮扶对象,符合农村宅基地复垦条件;

3、权属清晰无争议,有合法权属证明;

4、主体房屋保留完整,现状为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5、符合其他复垦政策要求。

四、农村宅基地复垦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1.宅基地的概念: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用地的安排需要根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2.农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若为本村的农民,申请是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若为想要获得使用权,只能向享有宅基地的农村村民主动购卖、租赁、接受赠与。本村的农户申请宅基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均可: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无宅基地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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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小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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