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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拆迁中的这3种补偿容易被遗忘,你能顺利拿下吗?

摘要:近期我们发现,许多被征地农民想要对农村征地拆迁中自己所应获得的法定补偿项目、种类有个具体的了解。事实上,除去2004年修订版《土地管理法》即有明文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外,还有几笔补偿费用是农民朋友们容易遗忘的。那么,这究竟是哪几笔费用呢?
农村征地拆迁中的这3种补偿容易被遗忘,你能顺利拿下吗?

近期我们发现,许多被征地农民想要对农村征地拆迁中自己所应获得的法定补偿项目、种类有个具体的了解。事实上,除去2004年修订版《土地管理法》即有明文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外,还有几笔补偿费用是农民朋友们容易遗忘的。那么,这究竟是哪几笔费用呢?你能顺利拿下这些“隐蔽”的补偿吗?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做一番解析。

 

【补偿费用一: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了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的5大类补偿费用,其中按表述顺序排在最后的是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因为是2020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增加的内容,且此前各省市基本上都出台了各自的失地农民社保管理办法,农民朋友们容易将社会保障费用从“征地补偿款”中分离出来理解。

实际上,新法对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保障就体现在对这笔补偿费用的“整合”规范上。简言之,它也是征地补偿款的法定项目之一,且必须由征收主体明确予以落实,否则征收方就无权责令被征地农民交出土地,更无权强制拆除村民的地上房屋。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聂荣律师团队的刘璐律师代理的“唐女士与黑龙江省海林市政府等履行社会保险缴纳职责纠纷案”作出裁定,再度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养老保险)费用的落实职责问题:

海林市政府作为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者,负有统一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及确定参保人员的职责,唐xx对其提起诉讼,符合相关规定。

一审法院向其释明海林市政府并非适格被告,唐xx拒绝变更被告。一审裁定以唐xx将四行政机关同时列为被告,属于故意提高级别管辖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二审裁定以此为由维持一审裁定,亦应予纠正。

 

也就是说,唐女士在一审中以包括县级政府在内的与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职责相关的4机关同时列为被告的做法不存在“故意提高级别管辖”的问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应当由征收主体县级政府负责,而不是仅由县级政府下设的部门或者乡镇、村负责。因此,对这笔补偿费用产生争议后的行政诉讼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补偿费用二:搬迁、临时安置和室内装饰装修费】

《土地管理法》第48条指出,在对农村村民住宅进行征收拆迁时,要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据此,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费实际上是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中的一个部分。在对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其权利产生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并无区别。那么城市房屋拆迁中有的,农村房屋拆迁同样应该要有。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在标准和评估上也应当做到“城乡同等”,而不能未经入户调查登记就制定明显偏低的“一刀切”补偿标准甚至干脆不予补偿。

当适用统一的补偿标准不能实现对被拆迁房屋装饰装修的公平、合理补偿时,应当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报告给出的价值为准确定补偿。

 

【补偿费用三:奖励金】

严格意义上讲,奖励金不属于法定补偿费用范围之列,而属于政策性的额外奖励费用。只有符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奖励条件的农户才有资格获取奖励金,而不是每户都能拿得到的。

尽管《土地管理法》未就农村征地中的奖励金作出任何书面规定,但考虑到征地补偿制度明显向城市房屋征收靠拢的趋势,笔者认为奖励金也是农村征拆中“可以有”的项目之一。

不过与城市房屋征收一样,奖励金是一把双刃剑,领的时机合适,能为农民未来的居住生活条件改善锦上添花,领得操之过急了则可能“丢了西瓜捡了芝麻”,领了钱却又心存遗憾。

在明律师要郑重提醒各位农民朋友的是,要首先关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条款和内容,将重点放在房屋安置面积、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以及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等“大头”上,先不要将奖励金作为考量签约与否的因素。

只有法定的5项补偿和人员安置都合适了,早签约早腾房领奖励才能发生锦上添花的效用。如果法定的补偿尚存巨大争议,那么奖励金就全当是奖励别人家的,与自己无关即可。这么想才不会让自己在盲目、轻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又感觉后悔。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征收方无视“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原则,在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未届满、征收土地公告未发布的情况下就强拆房屋、强推青苗、强占土地,被征地农民在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完全可以将奖励金列入赔偿诉求之中,法院会站在对征收方严重程序违法行为施以惩戒,对被征地农民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予以充分、全面赔偿的立场上酌情考虑这部分诉求的。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一旦征收方给出的补偿安置决定存在“丢项”的情形,或者以各种理由明确表示不给予某户某项补偿,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在复议、诉讼期限内及时针对相关决定提起程序,搭建协商沟通的平台,力争获取全面、充分的征地补偿安置。(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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