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房屋拆迁

拆迁人员辨认房主?——李顺华律师诉讼胜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

摘要:导读:诉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是征收维护合法权益中被征收人一方常用的维护合法权益手段。
拆迁人员辨认房主?——李顺华律师诉讼胜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

导读:诉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是征收维权中被征收人一方常用的维权手段。通过诉公安局,可以有效将政府部门拉入维权程序之中,力求从庭审、协商中获取更多与征收项目有关的重要事实信息,对最终的谈判、博弈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案中,公安机关面对在明律师依旧没能“全身而退”,经历一番激辩后仍被判败诉……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女士,河北省石家庄市人


代理律师:李顺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


【基本案情:只登记不办事】


2014年9月的一天,委托人任女士之女何女士报警称,其在当地某村的房屋遭人拆迁。接警后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某警务站警务人员出警将报警人何女士带回派出所进一步了解情况,对其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次日,何女士称其房屋继续被拆再次报警,警务人员认为其重复报警,只进行了登记。后派出所警员进行了涉案现场的拍摄、涉嫌人员的走访询问等法定环节。2015年4月,何女士再次就其房屋被拆报警,警方再次做了登记。2016年3月任女士向分局邮寄递交了立案查处申请书,请求查处其房屋被多次拆除的违法行为。但长安分局自始至终只是进行询问、登记、走访等行为,却未依法制作受案回执单并送达给报案人,且在办案中存在诸多程序违法之处。任女士一纸诉状将分局诉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分局对2016年3月的立案查处申请书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分局依法履职。


【胜诉:没有受案回执,不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分局的现场拍摄、询问、登记等行为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法定调查职责,不存在未依法履职的问题,对原告任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李顺华接手此案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明显错误,指导委托人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中,李顺华律师详细列明了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的诸多疏漏,可谓事无巨细。仅举一例:在案件调查中,被告分局竟将报案人何女士作为了被辨认对象,让涉嫌拆迁房屋的不法分子对报案人进行辨认,这一做法实在令人哭笑不得。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5条之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办案的警察可以让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或者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据此,这里只能是何女士辨认涉嫌拆迁人员,而不能反过来辨认,被告分局的上述荒唐做法明显系程序违法。


面对李顺华律师的缜密论证,被上诉人理屈词穷,只能用一审的那套说辞应对,强调自己“作为”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报案人,一份附卷。本案中,任女士邮寄送交立案查处申请后,分局没有制作受案回执,也没有及时调查处理,违反了上述规定。且本案中任女士的起诉系针对其2016年3月邮寄的这份查处申请书未进行调查处理的行为的起诉,分局以对任女士此前的多次报警进行了处理为由进行答辩,本院不予认可。此即所谓的“答非所问”,答得再多也是无用。


2017年5月3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1行终1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此前的一审判决,限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任女士的立案查处申请予以受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原告任女士胜诉。


声明:本文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谢绝任何未经授权转载,违者必究。授权联系:info@zaiminglaw.com

推荐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 首席拆迁律师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合伙人律师 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

热门问答

推荐律师 更多

杨在明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