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房屋拆迁

庹继光教授的房屋被以危房名义拆除,能合法得了吗?

摘要:昨天因意外坠楼离世的庹继光教授所涉的房屋拆迁问题,今天又有新的情况被披露:据多家媒体援引其妻子的话透露,区政府曾回复庹继光教授,称其被拆迁房屋因长年无人居住被鉴定为D级危房,进而被区棚改公司以排除危险
庹继光教授的房屋被以危房名义拆除,能合法得了吗?

昨天因意外坠楼离世的庹继光教授所涉的房屋拆迁问题,今天又有新的情况被披露:据多家媒体援引其妻子的话透露,区政府曾回复庹继光教授,称其被拆迁房屋因长年无人居住被鉴定为D级危房,进而被区棚改公司以排除危险为由予以了拆除。

庹继光教授的房屋被以危房名义拆除,能合法得了吗?


那么问题来了,已被纳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能否被以危房名义“解危排险”拆除呢?在明律师对此的观点是一贯的、明确的:“解危排险”式拆迁不具有合法性!

其一,根据住建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只有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才有权向当地鉴定机构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庹继光教授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究竟是被谁提出了危房鉴定申请,这点亟待查清并予以示明。

其二,对经依法鉴定为D级危房需要整体拆除的,应当由区住建委或者属地街道办事处依法作出解危排险通知或者紧急避险决定,之后由有权的机关组织实施拆除。

相关通知、决定包括危房鉴定报告都应当依法送达给房屋所有权人,确保其知情权和提起诉讼寻求救济的权利。

无论如何,“区棚改公司”作为民事主体都不具有拆除房屋的权力,相关法律责任只能由住建委、街道办或者拆迁办等行政主体承担。

其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征收范围内房屋实施解危拆除的相关裁判及其发布的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中的观点,征收项目启动后,虽进行了评估等程序,但在未能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未及时作出安置补偿决定,市、县级政府对征收范围内大部分房屋已经完成征收,又对案涉房屋进行危房鉴定,并以案涉房屋属于危房为由组织强制拆除,有滥用职权之嫌。

换言之,多起裁判观点均认为“以拆危替代拆迁”的做法属于行政目的不当,不具有合法性。对征收范围内“危险房屋”的解危,完全可以通过征收补偿的程序予以解决。

老百姓在征拆中遭遇“危房鉴定”,要注意做到以下3点:

1. 及时居家守房,对恶意毁损破坏房屋框架、构件的违法行为予以有效制止,避免别有用心之人将好房拆成危房,再进行解危排险;

2. 对张贴、送达的解危排险通知等坚决依法起诉,争取将其撤销;

3. 房屋已遭拆除的,要及时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保留通过申请行政赔偿程序对违法拆除行为施以惩戒的希望。

总而言之一句话,法律绝不会允许拆迁方指哪座房屋是危房哪座房屋就是危房,法定程序和证据事实,一个都不能少。

推荐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 首席拆迁律师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合伙人律师 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

热门问答

推荐律师 更多

杨在明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