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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如何补偿?最新标准是什么

摘要:农村宅基地动迁如何补偿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如何补偿?最新标准是什么

一、农村宅基地动迁如何补偿


(一)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


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二)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


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三)住房保障方面


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


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二、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一)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


“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


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


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


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二)宅基地及房屋补偿方式


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置换补偿,二是货币补偿。


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地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


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


还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标的是物产所有权,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


具体的标准由政府制定,下级政府所制定的标准必须高于上级政府制定的安置标准,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一栏一栏非常细非常清楚的,


具体的内容可以向征地方要来看看。这项补偿一般就只有一种补偿方式了,就是货币补偿。


(三)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用: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


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


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


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四)宅基地及房屋补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房屋拆迁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


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


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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