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最后想指出的是,既然涉案翻修房屋已被纳入了搬迁范围,拆迁方就不宜通过拆除违建的程序对其予以拆除。即便其客观存在违反乡村庄规划的事实,也完全能够通过搬迁拆除来实现对规划影响的消除。“以拆违促拆迁”行为的实质是行政目的不当,本就容易引发群众的反感和不满,与搬迁、拆违的本质目标都不吻合,理应在法治环境不断改善的今天逐步被摒除。
在征收拆迁中,导致补偿利益严重缩水的最直接原因之一就是房屋面积不合法。沾上了“违建不补,无证少补”的边儿,后果自然可想而知。而通过航拍图、遥感影像来判定某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则是征收方的惯用利器,被征收人在相关复议、诉讼中也会专门对此进行审查。那么,航拍图究竟能否作为认定违建、压低补偿的依据?最高法对此问题又持怎样的裁判观点呢?
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房屋征收中,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之争都是对补偿结果影响最大的变量。合法建筑,公平补偿;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但凡事都不只黑和白这两面,客观上还存在着介乎于二者之间的模糊地带,实践中大家都管这类房屋叫“无证房屋”或者“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
原告吴世臣、**臣诉称:二原告在黑龙江省××××街国有土地上合法拥有房屋及土地的使用权,因儿童公园工程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相关情况,原告于2018年5月15日向被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被告依法公开上述项目的征收决定及公告。
委托人陶某在肇州县合法承包鱼池。该鱼池是委托人从刘某处转包而来并签订了《协议书》。刘某已依法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2020年9月28号,肇州县人民政府对委托人作出《拆除违法乱占鱼池催告书》、《拆除违法乱占鱼池决定书》。
原审法院查明,牡丹江市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牡政征字(2011)第11号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决定对3号棚户区实施改造,对海浪路以北,西七条路以东,新兴花园小区以南,果菜库以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于某系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大营子村冯家屯的村民,在本村青年路东有承包地一处,建有温室和大棚,常年在此从事蔬菜种植。因原告承包地所在的区域集体土地被征收,但一直未与拆迁方达成补偿协议,2020年10月29日上午原告修建的温室及大棚和邻居王全家的大棚一起被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拆除。王全向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报警,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处警后,经其调查了解,告知原告该强拆温室及大棚的行为系政府所为。
杨某等系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官道村二组村民。2012年10月16日,杨某等与高某某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位于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官道村的房屋(秀泉路225-940/371-008,房屋所有权证号S080617)。2013年9月23日,杨某等向通化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递交《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后通化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向其出具《房屋所有权交易审查表》,通化市房产中测绘队向其出具《平房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该测绘报告上注明房屋权利人为被告。
崔某等所在的村组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暂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6月18日,分水村村委会向崔照忠下达《安全隐患整改告知书》,告知其远离水塔和未拆除闲置房屋,尽快自行排除安全隐患或搬离该处住所。
张某在拥有一处房屋,门牌号为××、××、××号。一层出租给他人经营超市,二层居住,三层已卖给他人。该房屋系张某前夫卢某于1999年修建。2009年张某与卢某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张某所有。
【案情简介:村委会下限拆通知逼签?】 本案当事人张先生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某村拥有合法建筑房屋一处,面积数百平方米。相关单位拟对张先生的房屋进行征收,但因补偿标准过低,无法保障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张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