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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宗军、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摘要:再审申请人韩宗军因诉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洛龙区政府)、第三人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办事处油坊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油坊头村委会)请求确认砸坏房屋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
韩宗军、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韩宗军、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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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75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宗军,男,195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法定代表人:韩建军,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一审第三人: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办事处油坊头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办事处油坊头村/div>

负责人:韩占傲,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韩宗军因诉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洛龙区政府)、第三人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办事处油坊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油坊头村委会)请求确认砸坏房屋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22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宗军申请再审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洛龙区政府是案涉房屋所在区域拆迁改造的责任主体,油坊头村委会实施的拆除行为应视为受洛龙区政府委托的行为,法律责任亦应由洛龙区政府承担,一、二审裁定驳回韩宗军的起诉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改判支持韩宗军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砸毁韩宗军房屋的行为发生在油坊头村委会组织拆除韩宗军邻居房屋的过程中,韩宗军已就被砸毁房屋的损害赔偿问题以油坊头村委会为被告提起了民事诉讼,在该案尚未审结的情况下,韩宗军又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结果并无不当。韩宗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韩宗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江

审判员 聂振华

审判员 袁晓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唐斯斯

书记员王昱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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