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40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树明。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蒙天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闭玮珩。
上述三位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吉林赢胜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位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吉,吉林赢胜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嘉宾路**。
法定代表人周红波,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生路**。
法定代表人蓝天立,代主席。
再审申请人李树明、蒙天才、闭玮珩(以下简称李树明等三人)因诉被申请人南宁市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行终16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树明等三人申请再审称:1.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案涉《关于对二塘煤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超越了职权,且程序不合法;2.大部分被征收人系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才被迫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李树明等三人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再审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查明,二塘煤矿片区房屋建设时间早、安全性不高、基础设施及生活配套设施较为落后,当地居民群众交通出行和生产生活不便。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该片区进行旧城改造,实施案涉项目旧城区改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提供的相关证据,认定其作出案涉《关于对二塘煤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已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并无不当。李树明等三人与拆迁单位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已实际部分履行,其若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存在异议,应另循途径救济。原审裁判符合法律规定。李树明等三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李树明等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树明、蒙天才、闭玮珩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田心则
审判员 孙 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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