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赔申13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贵江,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城关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刘兵,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再审申请人李贵江因诉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清丰县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行赔终167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贵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未对安阳新兴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评估资格和评估结果是否具有效力进行审查,以该公司作出的评估价值作为赔偿标准,有失公正性。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按照赔偿时周边房屋的市场价格予以赔偿。一、二审法院未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损害了李贵江的利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支持李贵江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清丰县政府强制拆除李贵江房屋的行为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其应对李贵江的相关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问题,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评估机构在接受清丰县政府委托进行评估时,具有相应的评估资质。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当地拆迁安置情况,以及房价上涨等多种因素,在评估价格基础上上浮20%确定房屋、构筑物等价值损失,基本能够弥补李贵江的实际损失。关于室内物品、租房费等损失,一、二审法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结合本案证据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酌定室内物品损失为1.5万元,参照李家庄村村民实际执行的租房标准,确定租房费损失为2.76万元,并无不当。李贵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贵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江
审判员 聂振华
审判员 李小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朱瑞强
书记员王昱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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