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90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艳秋,女,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林,安徽星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何逢阳,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界首市颍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大桥南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颂阳,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再审申请人任艳秋因诉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界首市政府)、安徽省界首市颍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颍南街道办)房屋强拆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行终127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任艳秋申请再审称,其提交的案涉征地批复、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及界首市政府关于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等证据能够证明界首市政府组织实施了强拆行为,是本案适格被告。颍南街道办无权强拆,虽然其自认实施了强拆行为,但不能否定界首市政府是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主体。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或提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任艳秋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界首市政府强制拆除了其案涉房屋,界首市政府亦否认实施或组织实施了强拆。颍南街道办在诉讼中自认组织实施了对案涉房屋的拆除工作,其作为一级政府,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资格,属于本案适格被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任艳秋对界首市政府的起诉,并无不当,但对颍南街道办的起诉应移送而未移送确有不当。对此,二审法院已经予以指正,并向任艳秋释明其可持二审裁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任艳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任艳秋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江
审判员 聂振华
审判员 袁晓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唐斯斯
书记员王昱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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