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房屋拆迁

关于“先补偿、后搬迁”(二)

摘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强制搬迁权。
关于“先补偿、后搬迁”(二)
关于“先补偿、后搬迁”(二)
在线咨询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强制搬迁权。其中第二款指出,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也就是说,法院强制执行也不是没有限制的,而是应当符合“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人民政府只有提供材料证明自己已经完成了补偿以后,才能启动法院的强制执行。综上,“先补偿、后搬迁”这一原则是有充分的法律法规保障的。

免责申明:

        本文内容中的法律法规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法律法条存在信息滞后或错误、侵权,欢迎联系我们纠错,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遇到拆迁,提前咨询律师各项是否合理,房屋,土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仅受理拆迁相关咨询!本所律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企业,商铺及复杂重大疑难案件!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

相关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