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作了新规定,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本次行诉法的修改,借鉴了《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均为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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