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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民房不到3年被拆2次 在明律师:这次未必是偷拆!

摘要:导读:据重庆晨报近日报道,4月13日,浙江湖州安吉县某派出所辖区的禹山坞村发生一起房屋被偷拆的案件。
浙江一民房不到3年被拆2次

导读:据重庆晨报近日报道,4月13日,浙江湖州安吉县某派出所辖区的禹山坞村发生一起房屋被偷拆的案件。

浙江一民房不到3年被拆2次 在明律师:这次未必是偷拆!

“我的房子已经被偷拆过一次,后来我报警,他们说拆错了,把我的房子复原。然后,这次又被偷拆了,我不知道这是不是又拆错了?”该栋房屋的房主程美萍告诉上游新闻记者,自己是浙江省安吉县人,被偷拆的房子位于该县递铺镇三友社区禹山坞村。


应该说,这是一起颇为蹊跷的案件。通常情况下,在征地拆迁中一栋房屋只会被拆迁、误拆、偷拆一次,重新盖起来的可能性极低,恢复原状以后又被推平的可能性就更是微乎其微了。那么该案究竟是怎么回事儿呢?从报道中安吉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2014年房屋第一次遭偷拆时所给出的信访答复意见中,我们能够看出些端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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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中指出,经调查,涉案房屋部分属于程国强,另一部分属于程美萍。2013年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程国强于当年7月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而程美萍却迟迟未能与征收方谈拢。在此情况下,一方两本,征收方于2014年11月试图拆除程国强的房屋时,误将程美萍的部分拆除。后经程美萍报警、信访,房屋被恢复原状。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征收维权律师表示,征收方所谓的“偷拆、误拆”,实则就是故意实施的违法拆迁。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要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拆迁,依法必须经过上述程序由县国土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申请法院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明确规定,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是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责令交地决定的前提条件之一。而从本案的那份信访答复意见可知,第一次偷拆是由城投公司委托某工程队实施的,这显然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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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进一步表示,第一次偷拆的情节足以揭露政府的“意图”:将程国强的部分拆除,等于使这样一幢完整的二层小楼只剩下一半,试问,另一半房屋还有人敢居住、使用么?在拆除中可能由于技术原因,导致另一半也跟着倾倒,才造成了最后的房屋整体被拆除的情形。而以“误拆”为借口进行辩解,又可有效避免政府承担违法拆迁的法律责任,令有关领导干部逃避党纪、政纪的处分直至法律的追究。问题在于,第一次尚且可以称之为“失误”,第二次还能叫做失误么?显然,当地政府并无依法行政、依法征收之意,反而频频企图通过所谓“偷拆、误拆”之策为征收扫平障碍,还将城投公司推在前面做挡箭牌,这些都难掩政府违法行政,肆意侵害群众权益的劣迹。


对于此案,程女士不宜继续拖延,而应尽快通过法律途径将补偿问题解决。仅就目前的情况看,房子再被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实在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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