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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封、扣押的那些事儿(二)

摘要:《行政强制法》第24条规定了查封、扣押的实施程序
关于查封、扣押的那些事儿(二)

《行政强制法》第24条规定了查封、扣押的实施程序: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即“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实施程序”)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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