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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及送达

摘要:《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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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规定,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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