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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营业执照的搬迁赔偿

摘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过程中涉及商铺的,应当依法进行补偿,具体而言,包含以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停产停业损失;4、符合条件的一些补助和奖励。
有营业执照的搬迁赔偿
有营业执照的搬迁赔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过程中涉及商铺的,应当依法进行补偿,具体而言,包含以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停产停业损失;4、符合条件的一些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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