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时,卖家和买家均可能被追究责任,具体责任需根据行为性质和后果来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卖家责任
1. 刑事责任:卖家若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面临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2. 行政责任:卖家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2)买家责任
1. 民事责任:非法买卖土地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买家可能面临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风险,且已支付的款项可能难以追回。同时,若因非法交易导致卖方或第三方遭受损失,买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行政责任:买家作为非法交易的参与者,同样会受到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3. 刑事责任:若买家明知卖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非法,仍积极参与并配合,与卖家构成共同犯罪,或者买家在购买土地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行贿等,买家也将面临刑事处罚。
3)特殊情况
若买家对土地转让手续的合法性进行了合理审查,且主观上没有与卖家共同实施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故意,仅因卖家的欺诈等行为而参与交易,那么买家一般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但可能面临民事上的权益受损情况。
法律分析:
非法买卖土地是指其行为不仅包括买卖土地所有权,还包括买卖土地使用权,即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土地权利完全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向其支付价款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土地对于咱老百姓来说,那可是命根子一样的存在。
有时候因为各种原因,有人把自己的个人土地给卖出去了。
可之后呢,又后悔了,心里就犯起了嘀咕,这卖出去的土地还能不能要回来呀?这问题可让不少人头疼,毕竟土地关系到大家的切身利益。
下面咱就来好好唠唠这个事儿。
一、明确土地性质和买卖合法性
土地性质不同,买卖的合法性也不一样。
咱国家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集体土地的转让限制就比较多了。
要是你卖的是集体土地,而且没有经过合法的程序,那这个买卖很可能就是无效的。
比如说,农村集体土地一般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如果卖给了非本集体成员,那这种买卖就不符合规定。
像老张把自己村里的土地卖给了外村人老李,这种交易就可能因为违反规定而无效。
✎北京东兴新世纪经贸中心等与北京祥明堂大药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东大街村委会、东大街村合作社、东兴经贸中心共同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裁定驳回北京祥明堂大药房的起诉;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北京祥明堂大药房承担。
一审时提交过包括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曲某某终字×号在内的类案检索报告,检索的同类案件涉及非法转让土地的,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74元,由北京市怀柔区龙山街道东大街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怀柔区龙山街道东大街村经济合作社、北京东兴新世纪经贸中心负担(已交纳)。
✎邢台经济开发区火炬街道办事处黄家屯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连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原告黄家屯居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买地行为无效,并判令被告恢复原貌,把土地归还给原告;
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的买地行为不但违背原告的村规民约,而且违犯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给原告的统一规划和拆迁造成了极坏影响。
原告邢台经济开发区火炬街道办事处黄家屯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连某某家买卖土地的行为无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邢台经济开发区火炬街道办事处黄家屯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130元,被告连某某负担13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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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卖家怎么办手续,土地转让之后能收回吗
内容投稿:彭安
内容审核:张心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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