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正直、责任心强、专业性强。擅长从全局把控风险,确定诉讼思路及方案,具有多年扎实的法律实践功底,能够通过多种策略解决委托人实际问题。
农村拆迁宅基地超占面积的补偿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1)农村拆迁宅基地超占面积补偿原则
农村拆迁宅基地超占面积的补偿,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2)农村拆迁宅基地超占面积补偿方式
1. 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结合:对于超占面积的宅基地,可以采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即,根据超占面积的大小,为农户提供相应面积的安置房或者给予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标准应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确保农户得到合理补偿。
2. 重新安排宅基地: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重新安排宅基地给农户,以解决超占面积的问题。这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进行操作。
3. 特殊政策处理: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超占面积,如历史遗留问题或政策调整导致的超占,可以依据相关政策进行特殊处理,确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农村拆迁宅基地超占面积处理注意事项
1. 依法处理:在处理农村拆迁宅基地超占面积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尊重农户意愿:应充分尊重农户的意愿和选择,确保补偿方式符合农户的实际需求和期望。
3. 保障农户权益:在处理过程中,应确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因超占面积问题而损害农户的切身利益。
农村拆迁宅基地超占面积的补偿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采取多种补偿方式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分析:
第一,房屋不会被强拆,如果说宅基地面积超标,一般都是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对以前的老房子超标部分,只要不是违章建筑,是不会不强制拆除的。
第二,对于宅基地的确权不会有影响,大多数地方在进行宅基地确权的时候,会对宅基地的面积进行测量,若计算超标了国家有在这方面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六条 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张某某、马某某1等与马某某2、马某某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马某某1、马某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马某某4支付三原告0.7分地(应调补面积)对应的拆迁补偿款588000元;
2、请求按八子女平均分割01-22316-2号宅基地调补三原告0.7分地后剩余的2660075.8元拆迁补偿款及预留的150平方米置换面积(折算成拆迁补偿款为75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七被告承担。
三原告在庭审中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马某某4支付三原告0.7分地(应调补面积)对应的拆迁补偿款644002.8元;
2、请求按八子女平均分割01-22316-2号宅基地调补三原告0.7分地后剩余的2604073元拆迁补偿款及预留的150平方米置换面积(折算成拆迁补偿款为750000元),也即应由八子女平均分割的财产金额共计3354073元,三原告一家应分得的财产数额为419259.125元)。
本院予以准许。
三原告认为,01-22316-2号宅基地系马某某某全夫妇申请并建造房屋使用,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3、马某某4、马某某5、马某某6皆为马某某某全夫妇亲生儿子,有权就村里批给的宅基地不足4.2分的部分通过调补的方式从01-22316-2号宅基地上得到补偿。
确认原告张某某、马某某1、马某某2对01-22316-2号宅院拆迁补偿可受偿的金额为44634.4元,案件受理费13928元,减半收取6964元,由原告张某某、马某某1、马某某2负担。
✎张某某与张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张某某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张某某支付张某某贵宅基地补偿费用180000元;
2.请求判令张某某支付张某某贵过渡安置费8640元;
3.请求判令张某某支付张某某贵拆迁奖励4158元;
4.请求涉诉费用由张某某承担。
张某某贵、张某某所在的原章丘市高官寨镇曹家村现被纳入济南临空经济区范围内,2020年10月,张某某名下的宅基地被纳入征收、拆迁的范围,为了配合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2020年11月5日,张某某贵、张某某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其父张某某的宅基地房屋归属权归张某某,其中24平方米的宅基地拆迁补偿费用归张某某贵所有,拆迁补偿费用到账后,由张某某交给张某某贵。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贵宅基地补偿款18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78元,由原告张某某贵负担138元,被告张某某负担194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多占一处宅基地拆迁怎么补偿,农村拆迁宅基地超占面积怎么补偿”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多占了农村宅基地的怎么处理,宅基地多占了一米怎么办?
内容投稿:宋锦梦
内容审核:徐会元律师
免责申明:
本文内容中的法律法规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法律法条存在信息滞后或错误、侵权,欢迎联系我们纠错,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遇到拆迁,提前咨询律师各项是否合理,房屋,土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仅受理拆迁相关咨询!本所律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企业,商铺及复杂重大疑难案件!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