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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后到期后怎么办,出让土地到期后如何处理合法

徐慧芳律师

徐慧芳律师

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拆迁安置

徐慧芳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河南、山东、四川、山西、江西等省办理过多起案件。法律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熟知各地征拆政策,在办案时能够快速果断找到征收方违法点,细致耐心地与客户沟通案情,准确掌握客户心理预期,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并在与征收方协商过程中占据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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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后到期后怎么办,出让土地到期后如何处理合法

一、出让土地到期后如何处理合法

土地出让到期后,其处理方式主要依据土地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以下是详细的处理办法: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处理

1. 自动续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这意味着,对于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后不需要特别申请,即可自动延长使用期限。

2. 续期费用: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具体费用标准和缴纳方式,需参考当地相关政策和规定。

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处理

1. 申请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若需继续使用土地,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续期申请。需要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2. 未申请续期或申请未获批准:若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同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特殊情况处理

在特殊情况下,如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此时,国家会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土地出让到期后,处理方式因土地用途而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需申请续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由国家无偿收回。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

二、土地可以转让吗

土地可以转让。个人虽然没有土地的所有权,但个人可以拥有土地使用权,个人可以依法转让其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1、转让以出让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

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已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2、转让以划拨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需要经过依法批准:

如果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按照转移登记办理

如果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受让方需要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3、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1)转让主体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2)转让方必须有住房保障。基于我国的一户一宅政策,宅基地具有保障农民基本居住需求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特定功能,不能让农民失地、失去住房保障。(3)持有宅基地证明

(4)存在宅基地转让协议,转让协议还需要有见证人的签字以及村委会的证明。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上海顺业杨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顺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置换一块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沪房地杨(2003)第027号]中约定的杨浦区323街坊地块(总用地面积为273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80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品住宅)同等价值的地块给原告使用;

2.若无法置换,请求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造成原告的损失人民币5.5亿元(暂估,最终按周边同等地块的评估价值计算,以下币值均为人民币)。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原告合法取得了讼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限。

原告上海顺业杨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被告C办理政府路南、国和路西、政德东路北C有限公司名下沪房地杨某某(2003)第023213号房地产权证的注销登记手续,并将土地交付给被告C,原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与原告上海顺业杨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15日签订的沪房地杨(2003)出让合同第027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雷某某、武威市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雷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判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请解除合同并返还1000000元定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

2.依法判令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后续由于明珠房地产公司违约导致合同根本性无法履行,同时为了止住明珠房地产公司违约导致土地长期闲置给雷某某造成的重大损失,雷某某不得已将土地转让至武威大观华府公司进行开发,这一事实就证明了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并非一审判决认定的土地出让金未全额交付和未达到开发比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雷某某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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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后到期后怎么办手续,土地使用权转让到期后土地怎么办

内容投稿:孟宇

内容审核:徐慧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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