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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芜土地使用权收回吗,土地荒废三年以上 政府有权收回吗

张天雨律师

张天雨律师

专业律师 征收补偿 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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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芜土地使用权收回吗,土地荒废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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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芜土地使用权收回吗,土地荒废三年以上 政府有权收回吗

一、土地荒废三年以上 政府有权收回吗

土地荒废三年以上,政府是否有权收回需分情况讨论。不同性质的土地,其荒废后的处理方式不同,具体如下:

1)承包经营的耕地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2. 具体执行:对于农村承包经营户撂荒耕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督促其及时复耕。若连续两年撂荒,发包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实践中,一般会先采取督促、引导等措施促使承包方恢复耕种。

2)基本农田

1. 法律依据: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对于连续2年未使用的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2. 具体执行: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3)国有建设用地

1. 法律依据: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修订本)》第二条,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 收回情形: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二、土地被政府征用后多年未用,农民可也收回吗

土地被政府征用后多年未用,个人没有权利收回。土地征用简称“征地”。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收取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土地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在一定意义上讲,征用就是强制购买。中国征用土地的涵义是国家为了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依法强制、有偿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征如下:

1、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实际行使征用土地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

2、征用土地是国家行政行为

3、征用土地是国家建设的需要

4、征用土地必须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

5、征用土地的标的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土地必须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必须严守征地审批权限,必须给予被征地农民以法定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三、农村地荒了要被国家收回去吗

1.在通常情形里,倘若农村的土地荒废持续达到特定的年限,那么就有很大可能会依照法律规定被收回。

2.从法律层面来看,对于连续两年都未曾使用的宅基地,首先要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接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会注销该土地的登记,从而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

而那些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倘若连续两年弃耕抛荒,原发包单位就应当终止承包合同,并且收回发包的耕地。

3.然而,要是因为诸如自然灾害这类不可抗力的因素,使得土地无法进行耕种等特殊状况出现时,是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延期等处理的。

需要明确的是,具体的收回条件以及相关程序等,会因不同的地区而有所差别,必须依据当地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来准确确定。

这就要求在处理农村土地相关事宜时,要充分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确保法律的执行既符合规定又具有合理性。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永明村第五经济合作社、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永明村经济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于2022年6月6日解除;

2.被告将承包的原告的土地、鱼塘归还给原告;

3.被告向原告赔偿土地恢复原样费用30万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

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于2022年6月6日解除;

2.被告将承包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永明村经济合作社五队的土地10.03亩、鱼塘3亩归还给原告,四至分别为:

东至本队商铺,西至本队村庄,南至本队村庄,北至花山供销社厂房;

3.被告将现有的承包地现状恢复成能耕作的旱地;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对所承包的土地(含鱼塘)不进行农业开发经营,致使原告良田一直处于撂荒状态,有悖于国家充分利用农田、保证粮食安全的国策。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永明村第五经济社的下列土地复垦至可耕作状态,土地四至和范围为:

一是东至永明五队二街,西至永明五队一巷,南至高压电变压器(不含变压器西边鱼塘部分),北至该区域最北边一条村道(不含该村道西侧的村房)的土地,被告王某某在对上述土地复垦至可耕作状态后十日内,将上述土地交还给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永明村第五经济合作社。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河街道河北社区村民委员会与孙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河北社区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将关某某孝道南废地大坑土地(东至道,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道,面积约为10亩)返还给原告;

2.判令被告支付占用期间的占用费(10亩土地,自1996年开始至今,2018年前按照每年每亩200元计算,2018年后按照每年每亩600元计算);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0年1月13日,中共沙河街道工作委员会发出沈某某工委发2020]11号文,确认时任党支部书记刘某某在没有核实具体欠款数额,也没有履行集体资产处置程序的情况下,擅自以原告的名义出具《协议书》,将案涉地款顶给被告使用至今,且被告一直未支付承包费。

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河街道河北社区村民委员会返还原关某某孝道南废地大坑土地(东至道,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道,面积约为10亩),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崔某某某与崔某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崔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承包土地5.46亩。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03年,原告将承包土地中的何家坟3.84亩、老机房西1.62亩经原村委会负责人交与被告代耕,并约定原告需要时随时返还。

被告崔某某某返还原告崔某某某承包土地5.46亩【其中老机房西1.62亩(四至为东至崔文彬,西至崔某某1,南至道,北至道),何家坟3.84亩(四至为东至崔某某1,西至崔某某,南至洼地,北至道)】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一个收获季节农作物收割完毕之日(夏收季节为6月5日、秋收季节为10月8日)起十日内履行。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修订本):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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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荒芜土地使用权收回吗合法吗,荒置土地

内容投稿:章宸

内容审核:张天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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