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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是否需要公开,土地流转是否需要四议两公开

王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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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是否需要公开,土地流转是否需要四议两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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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是否需要公开,土地流转是否需要四议两公开

一、土地流转是否需要四议两公开

土地流转并不必然需要“四议两公开”。“四议两公开”是农村基层组织在决策重大事项时的一种民主程序,主要涉及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以及决议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在土地流转的语境下,是否遵循这一程序并非由单一法律条款直接规定,而是需结合土地流转的具体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综合判断。

1. 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且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这一条款强调了流转的合法性、自愿性和有偿性,但并未直接提及“四议两公开”。

2. 流转需经发包方同意的情形:虽然“四议两公开”未被直接提及,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时,需经发包方同意。这里的发包方通常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其决策过程可能涉及民主程序,但具体是否需“四议两公开”则取决于村集体内部的规章制度或地方性法规。

3. 流转的备案与报告义务:流转合同签订后,应向发包方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这一规定确保了流转的透明度和合法性,但同样未直接涉及“四议两公开”程序。

总结来说,土地流转是否需要“四议两公开”取决于村集体内部的规章制度或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要求。在缺乏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遵循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确保流转的合法性、自愿性和有偿性,并及时履行备案和报告义务。

二、村委会可以作为乙方与村民签土地流转合同吗

村委会可以作为乙方与村民签土地流转合同。村民委员会,是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领导班子产生依赖民主选举,每五年选举一次,没有终身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不得选文盲、赌徒、违法犯罪者,不得侮骂村民和侵犯人民的利益,一旦发现可以直接举报给当地政府。1980年,广西宜州市合寨村村民为走出当时的乡村治理困境,率先成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称为“村委会”。新成立的村委会使村里的社会治安迅速好转。群众性自治制度也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三、集体土地流转相关规定是什么?

总的来看主要有两种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包括首次流转和再次流转。

前者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建设用地使用者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关系;

后者是指土地使用者相互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仅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之间的转移。

从严格意义上讲,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之间的转移,不应包括发生在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土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更不应该将流转的客体扩大到家用地。

虽然“首次流转”和“再次流转”都可以实现土地有偿使用,但两者间有着重要的区别:

(1)所谓的“首次流转”,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初次分离。

在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下,这种分离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实质上属于同一过程,通常会涉及到土地用途的改变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

因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前提是政府依法审批。

虽然“首次流转”中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流转协议,最终还要经人民政府的批准,但这种批准是被动的、形式上的,很难体现审批的真正意图。

在政府审批把关不严的情况下,很可能导致大量土地在乡(镇)政府的操作下涌入市场,耕地保护将更加艰难。

而“再次流转”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一般不涉及到农地的转用问题和规划的变更,也无需政府审批。

以所谓的“首次流转”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做法,实质上是规避政府审批的非法占地行为。

(2)“首次流转”主要发生在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通常是在地方政府的操作下进行。

其结果通常是增加建设用地的供给总量,而不是提高现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率;

而“再次流转”是对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重新分配,其结果是使目前利用效率较低的土地资源得到更加充分、合理的利用,并不会增加新的建设用地。

(3)“首次流转”如果监管不力,极易造成土地供给失控,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

而“再次流转”比较容易监控,以通过流转合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税收、价格等手段予以监控。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张维某某与赵某某、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张维某某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确认其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法有效;

确认19.52亩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1999年,被告赵某某与原告张维某某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将肇东市××乡长××村××窝棚屯“大荒地”455米×20.2米、460米×8.3米两块承包田合计面积19.52亩流转给原告,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见证同意并签字确认,原告交付了流转价款,被告将土地交予原告经营,当时的农业税、提留款等均由原告承担。

确认原告张维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的16亩土地流转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张维某某对诉争使用权19.52亩土地中的16亩土地具有经营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承担。

林某某等与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北某某场村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林某某、田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依法判决北某某场合作社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林某某、田某某土地流转费(即租金)10040元;

3.本案二审诉讼费由北某某场合作社负担。

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可以说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兴区青云店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DX08-0200-0001)等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北某某场村于2017年1月及2018年7月作出的《村民代表决议》、北京青云宏展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作出的决议等均不能证明本案土地(包括北某某场合作社所有土地)性质已经改变,“实施规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经批准”说明了本案土地(包括北某某场合作社所有土地)没有批准手续,同时2021年本村几十户村民已经领取到只有农业性质土地才有的相关补贴,领取到补贴的土地与本案土地性质相同,所以本案土地性质实际未发生改变,仍为农业土地,所以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土地性质已经改变完全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林某某、田某某负担(已交纳)。

温某某、温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上诉人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确认上诉人温某某能通过流转方式取得位于位于大岭棠阁新溪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高墩(3.79亩)、五塘布(2.4亩)、高地布(1.5亩)、禾子(1.5亩)、旱地(0.5亩)合计面积为9.7亩。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广东省农民负担监督卡》及《大岭镇棠阁村新溪经济合作社底图附表》显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取证后,惠东县大岭镇棠阁村民委员会证明温某某能与“温某某能”为同一人,惠东县人民政府大岭街道办事处则对是否为同一人无法判断,原审法院据此作出上诉人不享有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判决,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及程序错误的内容。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用100元,由温某某能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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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是否需要公开审批,土地流转需要审批吗

内容投稿:秦凯志

内容审核:王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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