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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要交出让金吗,转商的土地出让金一定要交吗

席炎飞律师

席炎飞律师

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具有专业法律素养,严谨的工作态度。在不动产征收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业至今,参与办理的行政系列案件百余件。曾办理过多起民事系列案件以及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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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要交出让金吗,转商的土地出让金一定要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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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要交出让金吗,转商的土地出让金一定要交吗

一、转商的土地出让金一定要交吗

转商的土地出让金是否需要缴纳,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但一般而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在首次转让时受让方无需再缴纳,特殊情况除外。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首次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需缴纳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也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再次转让时的缴纳情况

1. 一般情况:已出让土地再次转让时,受让方通常无需再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因为原土地使用者在最初取得土地时已经缴纳过。

2. 特殊情况:如果土地转让过程中改变了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等重要条件,并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可能需要补缴一定的土地出让金差价。例如,将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可能需要根据新的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土地出让金是由买方还是卖方交纳

法律分析: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待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之后,受让方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且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合同当中若是没有特别约定的,则由买方缴纳土地出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需要缴纳吗?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需要缴纳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又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金,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是需要依法进行缴纳的。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大统营科技(惠州)有限公司、惠东县白花镇企业发展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大统营公司起诉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协助将涉案土地64939平方米使用权登记过户到原告名下;

(暂按2003年11月21日签订的《土地购买合同》所约定价格47元/平米算,合计为人民币3052133元;

该数值仅为司法机关收取诉讼费之依据)。

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其现涉案的土地64939平方米已完成出让手续,被告惠东县人民政府无须再履行招、拍、挂流程,只需由名义受让人被告企业发展公司履行协助原告办理转移登记即可。

驳回原告大统营科技(惠州)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该请求,案件受理费31217.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统营科技(惠州)有限公司负担。

✎六盘水鑫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六盘水鑫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垫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24466.44元,利息3537.22元(以5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4.65%从2020年9月5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4日),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4.65%从2021年1月5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直至全部返还之日止;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审基于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认定上诉人补缴土地出让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不是该合同当事人,不应履行该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是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不包括合同签订前被上诉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也不包括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义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811元,由六盘水鑫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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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要交出让金吗现在,土地转让需要交土地增值税吗

内容投稿:禹建宸

内容审核:席炎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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