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凤,女,1979年出生,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11年取得律师证,2011年至2016年,专注于民商事、房地产领域案件。2016年至今一直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等拆迁类案件。执业十余年在以上领域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刘德凤律师现在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土地承包经营权既属于集体,也通过特定方式归属于个人或单位。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属性
1. 集体所有权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行使,均基于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
2. 集体发包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的所有者,有权将土地发包给其成员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进行承包经营。这一行为体现了集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控制和分配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个人或单位归属
1. 家庭承包方式: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以家庭为单位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例如,农户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耕地承包经营权,即属于该农户家庭所有。
2. 其他承包方式: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如荒山、荒沟等,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企业等经济组织或其他自然人在符合条件时,可通过这些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与内容
▷ 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即权利人对他人的不动产(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内容:该权利包括了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人可在法律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自由行使这些权利。
法律分析:
承包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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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是个人的吗还是公司,土地承包给谁
内容投稿:孔宇
内容审核:刘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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