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纠纷,尤其擅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企业厂房拆迁、集体土地(宅基地、耕地等)征收案件、违法建设纠纷案件。七年从事行政诉讼法领域经验,办理并参与处理因征收引发的纠纷几百起,涵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土地、住宅、地上附属物等纠纷、企业拆迁、违法建设纠纷、集体诉讼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可以随意被注销,其注销需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注销的法定情形
1. 承包方主动交回: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规定,若承包方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或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需保留承包地作为生活保障的情况除外),可申请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因国家建设、公共利益等需要,土地被依法征收或征用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相应注销。
3. 承包地严重毁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承包地严重毁损,无法继续耕种的,可申请注销。
4. 承包方死亡且无继承人:若承包方死亡且无继承人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将被注销。
2)注销的具体流程
1. 提交书面申请:承包方或其合法继承人需向原发证机关递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迁移证明、土地征收文件、死亡证明等。
2. 村级初审与公示: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核查,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签署意见。
3. 乡镇审核与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农经部门实地核查承包地现状,审核通过后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4. 县级审批与注销:县级部门复核材料完整性及合法性,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
3)注意事项
▷ 严格遵循程序要求: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涂改或销毁证书,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 妥善保管原始证件:办理期间需上交原证,建议提前复印留存以备不时之需。
▷ 及时办理关联手续:涉及土地流转的需同步通知受让方并更新合同,确保权益不受影响。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其它当事人有争议的情况下,县级人民政府无权直接注销或更正其为农民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撤销几类情形如下:
1、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土地承包合同会被解除
2、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会被解除
3、由于国家建设的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土地承包合同会被解除
4、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政策的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 包的耕种,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
5、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6、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7、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目的
8、约定将来享有解除权,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出具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申请人为单位应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四)原土地证书;
(五)政府批文或土地权利终止的有效文件。
如何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附书面说明。
(一)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出具);(二)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
(三)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
《公证书》(原件)。
(四)因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因地址变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
变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承包证可以注销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随意被注销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证可以注销吗怎么办,土地承包证撤销
内容投稿:余一
内容审核:姜卫星律师
免责申明:
本文内容中的法律法规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法律法条存在信息滞后或错误、侵权,欢迎联系我们纠错,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遇到拆迁,提前咨询律师各项是否合理,房屋,土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仅受理拆迁相关咨询!本所律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企业,商铺及复杂重大疑难案件!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