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前,从事工程类工作近10年时间,十分熟悉建设工程类合同及相关流程,积累了大量丰富的实务经验。
土地征收与回收在法律上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概念含义
1. 土地征收: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取得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并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行为。征收后,土地所有权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
2. 土地回收(此处指收回土地使用权):指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已授予的土地使用权收归国家的行为。收回后,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仅土地使用权状态发生变化。
2)实施主体与目的
1. 土地征收:实施主体为具有法定征收权限的各级人民政府,主要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项目等。
2. 土地回收:通常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原因多样,包括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出让合同期满未续期、单位撤销迁移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设施报废等。
3)法律程序与补偿
1. 土地征收:程序复杂严格,包括拟订方案、公告、听证、审批、补偿安置等多个环节,需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标准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2. 土地回收:程序根据收回情形而异,可能包括通知办理手续、公告、听证等,但整体相对征收程序较为简化。补偿情况多样,因公共利益收回时,会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开发利用情况等给予适当补偿;若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导致土地被收回,如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可能不予补偿。
土地被政府征用后多年未用,个人没有权利收回。土地征用简称“征地”。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收取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土地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在一定意义上讲,征用就是强制购买。中国征用土地的涵义是国家为了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依法强制、有偿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征如下:
1、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实际行使征用土地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
2、征用土地是国家行政行为
3、征用土地是国家建设的需要
4、征用土地必须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
5、征用土地的标的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土地必须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必须严守征地审批权限,必须给予被征地农民以法定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一、征收后多年没动工,可以要回土地吗
土地征收后多年未动工的,是属于闲置土地的情形,土地征收批文失效,可以回收闲置的土地。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九)严禁闲置土地。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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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征收后还能回收吗现在,土地征收之后还是你的地方吗
内容投稿:明世航
内容审核:郭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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