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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征收的土地如何确权,土地管理法中关于林地确权的规定

王子诚律师

王子诚律师

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房屋拆迁 违建拆迁

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实务经验丰富,主攻各类征地拆迁案件,同时参与处理过婚姻家事、民事纠纷商事仲裁等各类案件。秉持“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的”法律信仰,坚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行业清风正气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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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征收的土地如何确权,土地管理法中关于林地确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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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征收的土地如何确权,土地管理法中关于林地确权的规定

一、土地管理法中关于林地确权的规定

林地确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下是对林地确权法律规定的详细归纳:

1)林地权属登记制度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这一规定明确了林地权属登记的主体和程序,为林地确权提供了法律基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条款进一步强调了登记在林地确权中的重要性。

2)林地承包经营权

1. 承包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这一规定为林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2. 承包经营权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并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这为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供了法律依据。

3)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条款强调了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和保护作用。

2. 争议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这为林地确权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提供了解决途径。

二、林地确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简称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通过调查和调解工作,最后对土地林地权属作出处理决定。此类案件起诉到法院,应作为确权案件来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七条 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简称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通过调查和调解工作,最后对土地林地权属作出处理决定。此类案件起诉到法院,应作为确权案件来审理。

三、林地纠纷确权需要出确权费吗?

在我国,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规定,有关于确认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程和措施中,包含将地方财政预算纳入其中并接受省级、市级以及县级财政部门的相应补助支持。

与此同时,在确认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勘测费用、证书印制所需的工本费以及其他相关的材料费用,均由县级行政区划内的政府机构全额承担。

因此,农民朋友们在参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确权过程时,并不需要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廖某某、廖某某等与东安县井头圩镇廖家村第十六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廖某某、廖某某、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原告继续承包东林某某字(2010)第431003688995号林权证所确定林地、林木的承包经营权;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认为原告母亲的《林权证》是合法的产权凭证,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原告廖某某、廖某某继续承包林某某字(2010)第431003688995号林权证所记载的东安县井头圩镇廖家村长冲岭(小班37,油茶一亩)、鹿马山和将军岭(小班32,油茶三亩)林地直至林地承包期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东安县井头圩镇廖家村第十六村民小组(原东安县井头圩镇廖家村第五村民小组)负担。

✎马某某某、马某某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马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西丰林证字(2005)第048717号、西丰林证字(2005)第048716号林地经营权由原告享有。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马某某某与李某某于1989年6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11月23日共同承包了柏榆乡鹿鸣村林地,林权证登记在李某某名下。

西丰林证字(2005)第048717号、西丰林证字(2005)第048716号两本林权证所包括的林地使用权由原告马某某某享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某某负担。

✎韦某某、韦某某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原告韦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位于田林县××乡××村××弄屯承包林地“八韦”的侵占(林地登记号为:

04510101005GDY050220),并自行移出已种植的山茶油苗,归还原告“八韦”承包林地;

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同属八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0年林地发包并登记办证时,八弄集体把原来原告耕种的“八韦”林地25.4亩发包给原告,林地登记号为:

04510101005GDY050220,四至范围为:

东靠李志东林地、南靠韦亚理林地、西靠山沟、北靠潘正国林地,该林地集体发包时经公示没有人提出任何的异议。

被告韦某某敏停止对原告韦某某位于田林县××乡××村××弄屯属于本村民集体地界内“八韦”(地名)《林某某书》【田林证字(2010)第1005050083号,地块编号:

04510101005GDY050220】林地的侵害,上述确定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地征收的土地如何确权,土地管理法中关于林地确权的规定”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林地征收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林地征用土地补偿归谁

内容投稿:章怡

内容审核:王子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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