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耕于行政诉讼领域,擅长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疑难维权案件。
村集体土地流失是一个严重的问题,需要依法进行处理。以下是处理村集体土地流失的具体步骤和法律依据:
1)确认土地流失情况
首先,需要确认村集体土地是否确实存在流失情况。这可以通过对比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一旦发现土地流失,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流失进一步扩大。
2)处理土地流失的措施
1. 协商与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土地流失的处理,首先可以尝试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权利人可以与直接侵权人协商,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或者找当地村委会、派出所进行调解处理。
2. 行政处理:如果协商或调解无果,权利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3. 法律诉讼:如果行政处理仍然无法解决问题,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并作出公正判决。在诉讼过程中,权利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土地流失的事实以及侵权人的行为。
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及第七十九条为处理村集体土地流失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些条款规定了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责、处理措施以及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4)总结
村集体土地流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同时,也应加强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力度,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法律分析:
看卖出去的是什么性质的土地。如果是国有性质土地,并且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那要不回来了。如果是集体性质的土地,看如何签写的合同,如果签的是买卖合同,那是无效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土地,因为集体土地不允许买卖,只能进行转包或流转。如果是签的转包或流转合同,如果没到村集体备案,可以活动一下,让村里提出反对意见,不同意转包或流转土地,那样土地又回来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莒南县板泉镇阳光村村民委员会、莒南县板泉镇西庄村村民小组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阳光村委会、西庄村民小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书》;
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土地使用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合同书签订后,莒南县板泉镇西庄村民委员会按照约定交付了土地,二被告未按照合同书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收益,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合同书约定的莒南县板泉镇美裕晟工艺品厂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经营,2006年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莒南县板泉镇阳光村村民委员会、莒南县板泉镇西庄村村民小组负担25元,被告赵某某建负担25元,解除原莒南县板泉镇西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赵某某建于2003年5月28日签订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书。
✎朱某某、西平县权寨镇冯某某村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西平县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二被告与牧原公司于2017年5月30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2、判令被告与西平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非法侵占之耕地(基本农田);
3、由被告赔偿原告其侵占耕地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暂定2万元;
4、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2017年5月30日,被告冯某某村委和被告牧原公司在没有充分取得村民和原告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违反土地流转承包法定程序,采用弄虚作假,欺诈、胁迫之手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利益,违反国家保护基本农田不得进行任何非农业建设的禁止性规定,与牧原公司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将原告承包经营的1.12亩基本农田等其他农户千余亩基本农田非法流转给牧原公司承包,并在上述土地上建设大型养猪场。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邱某某、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某某街道月山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件,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邱某某在龙岩市新罗区××街道××村××享有1.387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
从1993年至1994年间,月山村委会便以办理村集体企业为由,陆续在××道边村民承包的耕地上盖店面和修车厂,并以月山村委会的名义对外出租,同时,月山村委会与所有承包地被占用盖店面或修车厂的村民签订统一格式的《协议书》,邱某某(乙方)被迫与月山村委会(甲方)签订同样格式的《协议书》。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某某街道月山村民委员会负担,邱某某在龙岩市新罗区××街道××村××享有1.387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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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流失了怎么办呢,土地流转后怎么办
内容投稿:魏冬煜
内容审核:黄钰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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