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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使用证用过户吗,土地证需要过户吗

汪文明律师

汪文明律师

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民事诉讼

执业之初以民事诉讼为主要执业领域,后逐渐涉及刑事辩护、行政诉讼领域。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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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使用证用过户吗,土地证需要过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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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使用证用过户吗,土地证需要过户吗

一、土地证需要过户吗

土地证可以过户。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其土地使用证也需办理过户手续。具体过户流程可以参照以下步骤:持原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移交证明、用地申请书、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村委会申请同意后,由乡镇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然后进行土地登记确权。因此,土地证是需要过户的。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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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土地证可以过户买卖吗

1)国有土地证可以过户吗1、国有土地证能不能过户要分情况,具体如下:

(1)如果是划拨的国有土地,一般不能过户,除非经批准后转变为出让土地性质的,才能过户

(2)如果是出让的国有土地,可以过户,但需签订出让协议并交纳土地出让金。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是什么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需要准备这些材料:

1、转让合同或协议

2、转让方土地使用权证

3、受让方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校对后交复印件)

4、契证(原件校对后交复印件)

5、受让方身份证(原件校对后交复印件)

6、其他国土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一般只需提供上述材料)。

三、土地证需要过户吗

土地证书是否需要进行过户操作?

土地使用证的转让过程中,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持有有效的土地使用证原件,并提供土地使用权移交证明(如果有);

其次,撰写详细且真实的用地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个人信息以及所有权争议等情况;

接着,提交身份证件及户口簿以供核实身份;

最后,向当地乡镇政府或者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递交过户申请,经过审核无误后,再将材料上报至上级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在获得批复后,方可进行土地变更登记申请。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刘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令四被告配合办理廊国用(2013)第××号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手续;

2.请判令由四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2015年12月14日从四被告手中购得位于廊坊市房屋,房屋交易完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过户手续,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一直未过户,登记使用权人为四被告张某某毅、张某某保、张某某、张某某锋,土地证号为:

廊国用(2013)第××号土地使用证。

被告张某某毅、张某某保、张某某、张某某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廊坊市建国道管道局宿舍楼4A区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将上述房屋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原告刘某某,—3—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被告张某某毅、张某某保、张某某、张某某峰承担。

刘某某与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龙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给原告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我与被告乌鲁木齐公交公司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书》,约定被告乌鲁木齐公交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阿勒泰路辅道360号的房产以3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我,合同签订后,我向被告乌鲁木齐公交公司的子公司被告龙人房地产公司支付了购房款,2008年被告给我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办理土地证,我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经济技术开发区阿勒泰路辅道360号调度站、商用房1-3层(建筑面积1517.87㎡)房屋占用的862.31㎡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刘某某名下,原告刘某某负有配合的义务,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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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使用证用过户吗要多少钱,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登记吗

内容投稿:邹国鹏

内容审核:汪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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